獨身者,誰堪託付身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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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爲上報AI超級平臺製作,提示詞爲“老人正在公證處簽署協議”。

獨身者突遭意外猝然離世,你的身體、財產、尊嚴託付給誰?

理論上,這不應該成爲問題。從國家立法到地方法規,從法定監護到意定監護,順着政策路徑走,無法清醒決斷的獨身者理應有機構、組織或個人爲其出面,選擇醫療方案、處置救命錢、安排身後事。

但在緊急時刻,剛性政策要面對無數個性選擇。保守治療,還是拼盡一切;把遺產留給親朋好友,還是捐贈給特殊困難羣體……凡此種種,已超出基於底線思維設計的兜底監護機制所能回應的部分。

深度老齡化的上海,一批意識敏銳的老人爲自己提前做了風險預案——意定監護。在自身意識尚清醒時,提前選擇監護人,把“誰來替我做決定”提前落到紙面上,落到明確的個體上。今年1月1日起,《關於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施行,明確規範意定監護的設立流程。但社會公衆總體對此瞭解不深,迄今爲止的委託案例大多發生於80歲以上的高齡“剛需”老人中。

何處寄餘生,這曾是發生於高齡獨居老人、失獨家庭、大齡孤獨症家庭等特殊困難羣體中的小衆話題。但在更廣闊的社會層面,如何爲數量龐大的獨身者構建一套可靠的生命終章保障體系,依然是一個亟待破解的民生課題。

關鍵時刻,誰做主

當獨身者突發意外,關鍵時刻,誰做主?換言之,誰替你守在急診室門口,拿出救命錢,爲決定生死的不同醫療方案“拍板”?

“兩套救治方案擺在眼前,其中一套方案涉及重症監護室費用,每天的醫療支出以萬元計。此時,如何救?誰掏錢?”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虹口區人大代表李瑩暉的疑問很現實。

圖爲上報AI超級平臺製作,提示詞爲“老人正在醫院搶救”。

《民法典》爲獨身者設計了兜底條款,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可擔任臨時監護人。但現實中,這道防線往往陷入“有實無名”的困境。

居委會被授權成爲監護人有前置條件——監護對象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專業第三方機構要覈查病例、上門鑑定,法院要排期判決。法定程序與緊急醫療需求之間產生矛盾:誰來付錢?誰做生死決定?

未被法定授權前,居委會既動不了獨身者銀行卡內的資金,無法作爲其代理人與保險機構溝通理賠,對於重大醫療決定更沒有發聲立場。於是,短則半月、長則數月的等待期,成了居委會難以行動的“真空期”。

法定程序未完成時,如何避免獨身者的資金、治療被卡住?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彭輝提出一種設想。針對無親友墊付的獨身者,可明確讓民政部門緊急墊付醫療費用。如有親友自願墊資,還可明確其優先受償權。這既避免墊資者漫長等待遺產分配,也減輕其“墊資難回”的擔憂。

然而,政府墊資仍有許多模糊地帶待釐清。“民政部門發揮的是兜底保障職能,不可能爲醫療費用無限兜底,邊界如何確定?”市政府參事、華東師範大學老齡研究院執行院長吳瑞君認爲,應結合獨身者的人身與財產狀況作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整體醫療選擇。這不能光靠執行者拍腦袋決定,需要數據多跑路,銀行、保險機構等共享信息,讓緊急醫療決策有據可依。

面對深度老齡化,部分國家已就此建立制度安排。比如瑞士,採用“先行託底、事後複覈”方式,且有10天的救濟時間。再如英國,法律授權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在案件最終裁決前,在“有理由相信當事人缺乏能力”“事項屬於法院權限範圍”“不得不立即作出決定且符合最佳利益”等前提下,作出臨時命令。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也拋出更現實的解決路徑——加速指定監護。比如,針對當事人突發昏迷等緊急情況,法院在充分覈實的前提下,可就緊急事項指定居委會等兜底主體擔任監護人。但這種法院授權下的緊急令狀應被“限權”,僅針對“急需用錢救治”等某些關鍵事項。此外,還需要通盤考慮配套細則。比如,法院在緊急覈實時,是否由三甲醫院出具能力喪失與治療必要性意見。

收到社區發來的不少求助信息後,李瑩暉也曾尋遍國內案例。可惜的是,她尚未找到政府層面對於過渡期如何落實監護的規範指引。

居委會在何種情況下可緊急介入、該做些什麼、需要協調哪些資源?面對這些亟待回應的現實問題,李瑩暉提供法律服務的虹口區歐陽路街道計劃根據需求探索性地出臺指引,讓基層實踐者有規可依。

身後事,如何體面告別

若獨身者不幸離世,能否擁有一個體面的告別?

個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理應把這筆款項撥付給墓地、追悼儀式。這是不少人的樸素認知。

但是,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且管理人只能支出“遺產所必需的事務”。

從法律條文到司法解釋,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將墓地、追思儀式支出納入必需列支的項目。這導致,遺產管理人一旦動用這筆錢買墓地、辦追思儀式,很可能“越權”,甚至被質疑、問責使用這筆錢的合理性。

規則不夠清晰、責任邊界模糊,善意在風險面前被迫收縮,基層實踐者往往無奈選擇保守的做法。比如,海葬等最低限度的殯葬方式。

合理限度內的墓地、追悼儀式支出能否在制度層面被納入必要類目?李欣談及兩種支出類別——一次性承擔、長期維護。遺產製度強調終局清算,可以負擔一次性、可衡量的費用。但購買墓地並非“一錘子買賣”,其後續還涉及到長期維護費用。放眼全球,部分國家選擇一次性預交有限年限、設立公墓專項維護基金或由公共部門統一兜底。

能否邀請市民共同協商,進一步明確處置尺度?在吳瑞君看來,墓地類型、追悼儀式辦理規格等,這些問題很難“一刀切”。政府不妨打開大門,邀請公衆參與,各方共同探討“合理限度”的界限,也可根據逝者的個人財產情況等劃出可選擇的類型。

無論是醫療決策還是身後事,即便獨身者有積蓄、有熱心親朋,仍可能被流程所困。因此,“意定監護”這一提前安排的方式愈發受到關注。

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8年前,曾經手國內首個意定監護生效案例。8年間,僅該公證處此類委託就從年約40件增至約400件。

圖爲上報AI超級平臺製作,提示詞爲“桌面上放着意定監護協議”。

從實踐看,意定監護不只是“指定監護人”這麼簡單。大部分情況下,雙方的監護協議還會包括對生命最後階段的安排、喪葬事務。人們最關切的重大醫療決定、身後事辦理,都能通過細則的方式在協議中固定下來。

意定監護的委託對象可以是近親屬、好友等個人,也可以是社會組織等專業機構。

作爲全國首家聚焦社會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盡善社會監護服務中心已在上海成立5年多,承接了50餘個案例。該中心總幹事費超定下一條規矩——不碰委託人的大額財產。服務中,他們僅收取約5萬元的緊急醫療專項資金,以及每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餘大筆資金,他們會建議由公證機構等更具公信力的單位保管。由此,從制度設計上打消老人擔心賬戶資金在其離世後被挪用的顧慮。

放眼全國,一批社會組織正逐步發展。費超判斷,隨着需求增長,滬上部分提供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將以片區化模式開展,實現緊急時刻就地響應。

提前安排身後事,《民法典》提供的另一選項是遺囑信託,但在國內尚不普及。比如,曾在上海發生的國內首例遺囑信託案,最終因部分受益人對受託人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產生質疑,當事人仍按法定繼承完成財產分配。

或許,“監護監督+特殊需要信託”組合有望成爲突破口。2024年底,江蘇省無錫市在全國率先啓動特殊需要監護監督試點。其核心是在監護監督框架中引入特殊需要信託,由信託提供資金、資源支持,監護人負責具體事務。監督機制對監護履職進行持續評估與約束,從而形成“信託支援監護、監督保障履職”協同運行模式。

爲推動監護監督機制更規範、可操作地落地運行,李欣教授團隊起草全國首部《成年監護指引》,圍繞監督主體職責、監督程序、信息披露與問責等關鍵環節提出操作規則,並推動建立“監護監督臺帳”“白名單”等機制,爲監督評估、服務銜接與責任落實提供製度支撐。

“各方建立對信託的信任需要時間。”吳瑞君認爲,現實案例的積累有助於推動遺囑信託繼續向前。

熱心人,怎樣系統託舉

再好的制度也需人執行。那些憑熱心腸爲獨身者奔走的親友或鄰居,常面臨身份質疑與經濟、時間成本的壓力。如何系統性地爲熱心人託舉,不讓其最終心冷落幕,發出“再也不管閒事”的慨嘆?制度設計需要爲他們“撐一把”,體系化地減少其擔任監護人的經濟、時間成本。

比如,當遇到緊急情況,居村委會能否挺身而出,爲意定監護的委託過程做見證,免去當事雙方去公證機構奔忙的麻煩?2025年1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居(村)委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都能成爲見證者。

圖爲上報AI超級平臺製作,提示詞爲“社區公告欄張貼着《居村委會參與見證的工作指引》”。

考慮到實操層面的困境,法規並未把見證行爲作爲這些組織、機構的法定義務,而是用了更柔性的“邀請”一詞,希望在“不給基層增加負擔”和“回應羣衆需求”之間找到平衡點。目前,市民政局正研究出臺《居村委會參與見證的工作指引》,從制度層面釐清居村委會參與見證要滿足的條件、基本流程等。此外,李辰陽也正參與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公證協會負責組織的意定監護社會示範協議文本的起草工作,明確當事雙方的權責,降低實操門檻。

圖爲上報AI超級平臺製作,提示詞爲“意定監護社會示範協議”。

還有一些配套政策、福利,暢通無阻運行了數十年。可當初服務於“大家庭網絡”設計的制度,遇上新情況、新變化,政策銜接處便有了卡頓。比如,原本只爲近親屬設計的福利制度,如何恰當地把意定監護的受託人也納入其間。

“爲何意定監護的決定權優於法定監護,可到了領取喪葬費用時卻可能被攔在門外?”柳先生的這番提問,道出無數熱心人的心聲。他在意的並非這筆喪葬費,而是法理上的“同等身份認可”。

55歲的柳先生家住江蘇省南京市,上有老、下有小,工作忙碌。他本沒有法定義務照顧定居於上海的遠房表哥。可表哥有精神殘障,唯一的至親姐姐又於不久前離世。父輩深厚的情感鏈接,讓他很難卸下責任。爲此,他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從法律層面擔下本不用承擔的撫養責任。

近日,往返兩地奔忙了許久的柳先生,終於等來窗口辦事人員的鬆口——“等待各類證據材料集齊後視情決定”。可具體需要收集哪些材料,辦事人員手中也沒有清單可參考。其中,最難證明的莫過於如何確認監護人履行了照料義務。

柳先生悉心保存了定期往返南京、上海的車票,爲表哥網購生活用品的賬單,並近乎打卡式地定期向居委會報到。“居委會雖然無法出具證明,但如果未來第三方機構問詢時,他們能如實闡述瞭解到的照料細節。”在缺乏明確政策指引的情況下,柳先生爲自己找了一條路。但結局如何,他沒有把握。

“與意定監護相關的政策能否系統梳理、歸集,別讓‘一事一議’以及頻繁的拒絕,澆滅了熱心人挺身而出的熱情。”李辰陽說。

爲進一步減少熱心人擔任監護人的“身份認定成本”,上海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信息歸集查詢平臺,通過數據聯網,減少監護人與醫院、法院、居委會等部門的溝通成本。該平臺屬於全國首創。上海蹚出的這條路,未來受益的不只有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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