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被捅10刀身亡,兇手一審被判死緩,成都中院發佈說明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梁某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後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上述小區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繫小區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鬥。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櫃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無果。打鬥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後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衝突,持刀捅刺王某雅並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爲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鑑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特約監督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衆20餘人旁聽了宣判。
此前報道:
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遇害案,於12月16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該案中,被告人梁某瀅攜帶刀具在小區內滋擾並在爭執中切劃、捅刺被害人王某雅,致其死亡。此前一審中,梁某瀅被鑑定爲患有精神分裂症,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第二次開庭前,梁某瀅提出更換辯護人並申請法律援助。談及等待開庭的心情,被害人母親王雪(化名)表示,“憂喜交加。”當記者詢問是否掌握了新證據時,其表示暫時不便透露。
12月15日,被告人梁某瀅的父母接受記者採訪,解釋女兒帶刀是爲了“防身”,並稱其長期受精神問題困擾但拒絕就醫,“她絕對不承認自己有病。我們但凡說一句,她就激烈反抗。” 梁父說,這起悲劇對兩家都是毀滅性的。
焦點一:事發當天發生了什麼
王雪向記者回憶,2024年6月9日中午,她出門時看到在鄰居家門口遊蕩的梁某瀅,問了她兩句,但沒有獲得回覆。
之後,獨自在家的王某雅通過貓眼拍下一段梁某瀅的視頻,發給剛剛外出的母親王雪。“在我們門口不知道幹啥子。好煩喲,髒兮兮的,吐的都是痰。”王某雅抱怨道。王雪回覆:“剛纔我給物業打電話了,(保安)馬上過來。”
起訴書還原了事發時的情況:2024年6月9日13時許,梁某瀅帶刀具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至9棟1單元3樓305號房時,該房住戶被害人王某雅發現異常後,通過母親王某通知小區物業安排保安到場處理。
小區保安黃某乾到場勸離梁某瀅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隨即二人發生爭吵,梁某瀅衝到305號房門處與王某雅抓扯、打鬥,其間,梁某瀅使用事先準備的刀具對王某雅頭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劃、捅刺十刀,王某雅則用門廳擺放的陶瓷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部數下。保安黃某乾見狀上前制止無果,王某雅隨之受傷倒地,後黃某乾撥打120、110電話報警,王某雅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地305號房。記者 周敏萱 攝
梁某瀅的母親向記者講述了案發後女兒到家時的情景。事發當天,小區內的另外一位保安將女兒送到家中,“她滿臉都是血”,梁母回憶,“我第一句話就問‘誰把你打成這樣,難道你不知道跑嗎’。”但女兒回覆稱,她被人抓着頭髮打,跑不掉。
起訴書提到,梁某瀅經公安民警同意後隨父母自行駕車就醫。經鑑定,被害人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2024年6月9日15時許,梁某瀅在武侯區華西醫院本部CT室外被公安民警擋獲時拒不配合,於當日18時許被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強制帶至公安機關接受進一步調查。
梁父梁母表示,事發當天上午,他們二人曾離開家中一段時間,“我們出門的時候,她沒出門,但是回家的時候她不在。”被問及女兒在家時的精神狀態,梁父稱其平時就會有點焦躁不安。爲了幫她排遣焦慮,他們還買過寵物兔和博美犬,安撫她的情緒。
焦點二:被告人爲何多次敲鄰居家門並帶刀出行
起訴書提到,“2023年8月7日,梁某瀅在該小區......無故對部分住戶敲門滋擾時與個別住戶引發口角爭執,公安民警......依法警告。此後,梁某瀅便隨身攜帶刀具等器械在小區內對部分住戶進行敲門滋擾。”起訴書將此描述爲持續性的滋擾行爲。
梁父解釋,“那次可能是誤會。女兒說她想租房子,敲門問,一個鄰居以爲她是小偷,報了警。警察來了要帶走她,她不同意,發生了拉扯。在這個過程中,女兒也報了警。第二波警察到達後才搞清楚,女兒是居民,不是小偷。”
“她在這次事件中手上受了傷”,梁父補充道,“從那以後,她纔開始帶防身的東西。最早是個簪子,後來是個小刀。”
對於持續“滋擾”的說法,梁父表示,“因爲樓上鄰居有三個小孩特別吵,睡不好,她就想自己租房子,她是真的想租房。”
但梁父也表示,除開上述2023年和2024年兩次事件,他並不清楚女兒是否有滋擾其他鄰居的情況。
王雪則告訴記者,2024年6月9日事發後,她和妹妹前往警局,當王雪指認出兇手時,妹妹則回想起梁某瀅半年前來敲門一事,“當時根本沒想到她會是殺人兇手,以爲就是一個陌生人敲門而已”。王雪稱,其妹妹還看到梁某瀅登門時手裏提着一個黑色塑料袋。
焦點三:被告人事發前精神健康狀況如何
第一次開庭時,精神疾病鑑定專家出庭作證,提出了梁某瀅罹患精神分裂症的三點依據:一是大二輟學,專家認爲,“如果是一個正常的人,是不會在大二期間輟學的”;二是家庭衝突,其父母稱,女兒在家會摔東西,並與他們發生爭吵;三是異常行爲,她曾多次在小區敲門詢問租房,而未通過中介。
然而,上述依據在法庭上遭到了梁某瀅的反駁。梁某瀅本人當庭否認患病,她稱輟學是因爲“覺得在學校裏面學不了什麼東西”,敲門詢問租房是因爲“樓上鄰居有三個小孩特別吵鬧,影響了她休息,她希望找個新房居住”。
旁聽人員透露,專家認爲,梁某瀅不承認自己有病是一種自知力缺失的症狀,這就是精神障礙病情嚴重的表現。被害人代理律師臧梵清當庭追問,梁某瀅的哪一句話、哪一個行爲具體體現了自知力缺失?專家回答:“綜合反映出。”
梁父告訴記者,“在女兒的成長過程中,家裏有親人重病,對她打擊很大。疫情開始後,她總懷疑自己感染了,焦慮、失眠、幻聽,吐痰也是後遺症,一天用兩三包紙。”
王雪曾提到,事發前梁某瀅並未有過精神疾病的就診病史。這一點梁父也向記者進行了確認,他們強調女兒拒絕就醫。“她絕對不承認自己有病。我們但凡說一句,她就激烈反抗。”
梁父說,“我們給她買了安神的藥和幫助睡眠的藥,我還去醫院掛睡眠科諮詢醫生。我們打過120,人家說本人不配合,他們無法強制帶走。上述證據我們都提交給辦案機關了。”
焦點四:事發後與被害人家屬有無溝通
該案一審第一次開庭前,王雪曾向記者表示,“我的女兒,她是我的希望,但現在我什麼都沒有了。”王雪手持女兒北京外國語大學的畢業證書和跳舞視頻,悲痛道,她唯一的訴求是“判處梁某瀅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父母提交的道歉信。受訪者供圖
對於梁家通過檢察院轉交的道歉信,尤其是信中“你的女兒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兒失去了自由”一句,她表示“很憤怒”。
“我們第一時間就想當面道歉,但當時找不到合適的中間人,後續也沒有合適的時機。”梁父回應記者稱,他們通過辦案機關多次表達歉意,並提交了書面道歉信。
“我們也是獨生子女家庭,悲劇對兩家都是毀滅性的。”梁父說道。
來源丨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央視新聞、南方都市報
編輯丨蔣竹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