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回微信不算加班?法院判了!
節假日用微信工作算“免費加班”嗎?
據極目新聞9月30日報道,2020年5月,王先生入職某建設公司擔任主辦工程師。2022年10月,他被公司口頭要求提交離職申請。離職後,王先生決定維權,將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長達兩年多的加班工資。
王先生表示,在職期間他存在大量延時加班、節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這些加班大多通過微信進行——需要在工作羣中回覆消息、彙報工作進度、發送現場照片等。
根據他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加班的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及春節等重要節日,有的節假日甚至全部都在工作。
庭審中,前公司辯稱王先生是主動離職,並否認存在加班事實,認爲其訴請的加班時間和金額沒有事實依據。
9月30日,記者從武漢東湖高新技術法院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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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認爲,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開會記錄和照片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休息時間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公司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爲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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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王先生沒有提供具體的打卡記錄,微信記錄的加班時長難以精確量化,全部認定爲加班有失公平。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其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和內容後,酌定該建築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費5000元。
法院判決“微信加班賠償”並非個例。據此前報道,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就立案受理了公司與李女士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2021年,李女士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李女士經常在休息時間,如週末、下班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等,收到公司高層領導發來的微信消息,包括回覆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李女士按照要求完成了相應的工作。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士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商。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12萬元,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
最終,經覈算,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費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近年來,“隱形加班”問題逐漸進入公衆視野。
2023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隱形加班案”,創造性地提出以“提供工作實質性”和“佔用時間明顯性”作爲“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
2024年1月,江蘇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深夜在微信羣打卡彙報”,法院認定構成加班,並綜合考慮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酌定加班費額度;
2024年底,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的朋友圈被領導點贊”作爲認定加班依據。
法官:線上加班也是加班
法官表示,隨着工作方式多元化,加班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坐在辦公室。通過微信等線上工具在休息時間處理工作的情況非常普遍,而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這種“隱形加班”的法律性質認識不足,導致糾紛頻發。
法官強調,判斷加班的核心在於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外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如果勞動者在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通過線上方式處理了明確、具體的工作任務,而非僅僅是偶爾回覆簡單信息,就可能被認定爲加班。
法官特別提醒,國慶長假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如果勞動者通過線上方式處理工作事務,應當注意保存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工作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於企業而言,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員工的休息權。即使員工未完成加班審批流程,只要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用人單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費。
針對“隱形加班”問題,工人日報評論稱,隨着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勞動工具的數字化將是未來一個時期的鮮明特徵。技術進步應當指向更美好的生活,而非加重勞動者的壓力和負擔。
應對勞動用工領域的新問題、新挑戰,需要法律制度、規範的與時俱進,也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大對“隱形加班”的規制和處罰力度,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健全線上加班和工時補償制度等,推動實現“在線工作有收益,離線休息有保障”。
來源丨中國青年報、極目新聞、工人日報
編輯丨錢家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