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你是你爸的兒子:這個古代故事,很值得我們借鑑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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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有家姓劉的兩位兄弟。

劉大娶的媳婦是二婚,來到劉家後沒再生養,只是帶來個先房的女兒。

劉二的媳婦生了個兒子,取名安住,與同村李三的女兒指腹爲婚。

指腹爲婚是舊時習俗,雙方的孩子尚在腹中就約定,如果生下是一兒一女就結爲姻緣。劉二和李三正好生下一兒一女,所以這門親事就算定了。

過去沒有分家的說法,一家不管有多少口人,都要在一起生活。

是年大旱,顆粒無收。官府下文:

每戶必須出走一半人口到外地討生活,以度過荒年。

官府指令,豈敢不從。劉家哥倆商定,由劉二帶着妻兒出走。

劉二知道自己嫂子是個刻薄吝嗇之人,他這一走說不定三年五載十年八年,嫂子必定在家產上搞貓膩做手腳。

爲防不測,臨行前劉二找來準親家李三,一是見證,二是執筆,把傢俬田產列出清單,寫成一式兩份的文書,兄弟倆各執一份。

事畢,劉二帶着妻兒遠走他鄉,租了大戶張員外的房子,以給張家打短工爲生。

張員外雖然富有,膝下卻無兒無女。見劉二的兒子安住生得眉清目秀聰明伶俐,便有心收爲義子。

劉二當然求之不得,便順理成章地成就了這樁好事。

時隔不久,劉二和妻子相繼患病去世,留下剛剛三歲的安住由張員外撫養。

眨眼十五年過去,安住已經十八歲了。

張員外把他領到生身父母墓前,告訴他,你父母生前留下遺囑,讓你成年後,把他們的骨殖移回老家祖墳安葬。還可繼承部分家產,有當年的文書爲憑。

安住聽命,帶着父母的骨殖返回家鄉。

來到家門前,見一位婆婆站在門口。他亮明身份後,婆婆說,你說自己是劉安住,有什麼憑證。

安住拿出那份文書。婆婆接過文書說,你在外等着,待我查看真僞再作回答。說完就回了房裏。

安住在外左等右等不見迴音,只好走進房內,正好伯伯也在。便把父母已逝,他帶回骨殖準備安葬祖墳一事向伯伯作了說明。

聽到弟弟和弟媳都已故去,劉大雖然傷心,但也不認識眼前這個侄子。就問,你說是我侄兒安住,可有憑證。

安住說,我有家父留下的文書,剛纔已給了嬸娘。

不料,此時的嬸娘卻一口咬定根本沒見過文書。

如此,劉大也不敢冒然相認。

待安住再次強調文書已給了嬸娘時,卻被嬸娘舉棍打出了門外。

此時正巧李三路過,見有個小夥子抱着滿頭是血的腦袋蹲地痛哭,急忙尋問緣由。

待安住說完原委後,李三才意識到這可能就是自己未來的女婿。

但由於他也不認識安住,又沒有文書爲憑,便問他,你可記得文書的內容。

安住當即把文書一字不差地背誦出來。

由於文書就是李三當年執筆所寫,其中的內容自然非常清楚。見安住說得滴水不漏,自然要爲準親家和準女婿打抱不平。

他上前扶起安住,寫了訴狀,上告到開封府衙門。

包公看了訴狀後,立刻派人到外鄉找來了張員外,經雙方確認後,才把劉大和他老婆找來當堂對質。

衆人到堂後,包公說,既然你們各執一詞,我也沒法判斷真僞。但是打人者必須要付出代價。

說完,就讓站在一旁的衙役把水火棍遞給安住,讓他上前打他嬸娘。

安住說,她是我嬸娘,即便她有過錯,我作爲晚輩,怎麼能動手打長輩呢。

包公立刻就啥都明白了,當即宣佈休庭。先把安住以詐騙罪押入大牢,待來日再審。

嬸娘自然興高采烈,以爲自己的陰謀終於得逞。

不幾日,又重新開庭,待其他人都到庭後,包公傳令把安住押上堂來。

衙役去後回來稟報,安住剛剛死在了獄中,經杵作驗屍,系腦外傷感染破傷風所致。

包公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既然人已被打死,不管他是不是安住,打人者都要以命相抵。當即判決嬸娘死刑,押入死牢,待秋後斬立決。

嬸娘大哭,說他是我的親侄,我只是輕微打了兩下,不過是嚇唬嚇唬他,怎麼能打得那麼嚴重。

包公說,你說他是你的親侄,有何憑證?

嬸娘當即從懷裏掏出了安住拿來的那份文書。

包公說,文書有兩份,誰知道你這份是不是安住拿來的。

嬸娘說,另一份文書就放在家裏,立等可取。

待兩份文書都到了包公手上,包公說:好了,把安住請出來吧。

見到容光煥發完好無恙的安住,人們才恍然大悟,

原來這是包公使的妙計,若不如此,確實難以判定安住的身份和文書。

當時,嬸娘從先房帶來的那個女兒已經招了上門女婿,並獲得了劉傢俬財。

據此,包公判決如下:

1,劉安住行孝,張員外施仁,李三主持正義,均爲好人善人。

2,劉二夫婦骨殖,準葬劉家祖墳,由劉大和劉安住李三共同操辦。

3,劉二夫婦安葬完畢後,李三可擇黃道吉日,籌辦小女與安住完婚

4,劉大昏庸不明,但念其年邁,故給予訓誡。

5,嬸娘本應重罪,但念其年老體衰,故罰其錢糧頂罪。

6,嬸娘帶來的先房女兒及招來的上門女婿,與劉姓沒有血緣關係,故收回所獲家財,逐出劉門。

7,劉家所有私財田產,嚴格按當初的文書約定,由劉大和劉安住所有。

8,張員外夫婦撫養義子有功,晚年要由劉安住負責養老送終。

以上是我國古代名著《三言兩拍》中,“張員外義撫螟蛉子,包龍圖智賺合同文”的梗概。

由此可見,

如果此案發生在當下,只要作DNA鑑定,即可一目瞭然。

但話又說回來,假如沒有DNA檢測技術,又該如何?

劉安住的父母已亡故十五年。

劉大和李三根本不認識十八歲的安住。

儘管有張員外證明,但文書卻無從查找,難以爲憑。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若單純按法條來判案,劉安住勝訴的可能性顯然不大。

因爲不僅在古代,即便在當下的銀行等窗口部門,不是也經常要人出示“你爸是你爸”和“你是你爸兒子”的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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