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邏輯、道德、責任、義務的角度,談一談惡意討薪的荒謬性
自從惡意討薪這個名詞面世以來,社會上一直存有較大爭議。
既然如此,我們不妨從多個維度,探討一下其中的內涵。
一,從法律的角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請注意“貨幣”和“按月”兩個詞。
貨幣是指現金,不是其它實物。
按月是指每個月,不是沒有期限。
這就明白無誤地表明,工資必須每個月以現金形式發放。
可見只要出現欠薪,就已經是違法行爲了。
二,從邏輯的角度
水有源,樹有根,世界上不存在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是邏輯的基本原則。
依據這個原則,所謂欠薪和討薪,
是先有欠,纔有討。
是欠在先,討在後。
沒有欠,自然沒有討。
以此類推,如果有惡意討薪,就必然先有惡意欠薪。如果說自己欠薪是善意,別人討薪卻是惡意,顯然是邏輯混亂的胡攪蠻纏胡說八道了。
三,從道德的角度
人類的所有生產活動,不僅要受法律強制,而且還要接受道德約束。
如果不按期支付勞動者的合法收入,不僅是違法,更是違背倫理道德。
因爲民以食爲天,養家餬口是人的第一需要。
欠薪如同砸人飯碗,不是缺少道德又是什麼。
四,從責任的角度
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不僅是遵守法律,更是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責任。
不履行應該承擔的責任,就必須承擔違法造成的一切後果,沒有任何條件可談。
五,從義務的角度
按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更是義不容辭的義務。
所謂義務,是指在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盡的責任。
可見義務比責任還要更嚴肅,更重要。
總結:
關於惡意討薪,法律上並沒有這個條款。
什麼叫惡意。
難道討要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善意和惡意之分嗎?
如果用工單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合理報酬,誰又能拋棄善意而採用惡意呢?
即便出現惡意討薪,是否應先追究惡意欠薪的責任——因爲只有惡意欠薪,才能出現惡意討薪。
可見所謂的惡意欠薪,本身就是個邏輯混亂文理不通難以自圓其說的謬論。
尤其是作爲建設單位,本身就處於欠薪的風口浪尖。理應反躬自省是否有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惡意欠薪行爲。
但如果不僅不檢討自身問題,反而要追究別人的惡意討薪,豈不是豬八戒爬牆頭——倒打一耙!
退一萬步說,即便有如此建議,也應由執法部門提出才更合適。
而由製造欠薪的建設單位自己提出來,豈不是有移花接木瞞天過海轉移矛盾瓜田李下之嫌,又怎麼能讓人信服。
因此,
無論從法律,邏輯,道德,責任,義務等多方面探討,惡意討薪這個名詞都是荒謬的。
都是有悖法律,有違邏輯,背離道德,逃脫責任,丟掉義務的託詞。
是經不住推敲的,
更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