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是造成欺詐腐敗惡性極端事件層出不窮的溫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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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嘮家常#

據《證券時報》報道,恆大造假已經到了瘋狂的地步。

由恆大主席許家印決策指揮,恆大總裁夏海鈞親自組織,實施了以下令人髮指的虛假欺詐行爲:

(1)

2019年,虛增收入2139億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50.14%。虛增成本1732億元,虛增利潤407億元,佔當期利潤的63.31%。

(2)

2020年,虛增收入3501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虛增成本2988億元,虛增利潤512億元,佔當期利潤的86.88%。

(3)

2020年,恆大發行債券4次,分別爲40億元,25億元,40億元,21億元。

2021年發行債券82億元。

這兩年發行的債券,分別引用了2019和2020年的虛假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4)

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定期報告。

未按規定披露1533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4312億元。

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計2938筆,涉及金額2785億元。

證監會表示,恆大實施的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很顯然,這就是一個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證據確鑿的詐騙集團。

但令人費解的是,

如此喪心病狂明目張膽地擾亂市場秩序,欺詐消費者,粗暴踐踏《證券法》的違法行爲,證監會竟然是這樣處理的。

1、給予恆大地產罰款1000萬元。

2、給予許家印罰款1500萬元。

3、給予夏海鈞罰款500萬元。

4、其他高管的處罰金額更是少得可憐。

衆所周知,

這些人都是身價億萬的大富豪。每年拿着幾千萬甚至近億的年薪。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爲,只罰這麼幾個小錢,無疑是在撓癢癢,甚至都不如撓癢癢。

因爲撓癢癢畢竟還解決了癢的問題。可這幾個小錢對他們來說無疑是九一毛,毛毛雨而已。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罰,又有什麼意義呢!

但話又說回來,

這種處罰,對執行者的證監會來說並沒啥關係,因爲他們是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在依法辦事。

既然《證券法》是這樣制定的,證監會也只能如此辦理。

由此可見,這樣的法律,到底是在打擊違法,還是在縱容違法?

它是否應該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確實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同樣道理。

如今貪贓枉法的腐敗分子,動輒就是幾億十幾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貪,但他們卻依然能在監獄裏活得好好的。

由於他們有的是錢,說不定過兩年弄個保外就醫,又可以出來享清福。

總之,不管貪了多少都可以保命,這公平嗎,這樣的道理何在?

再有,

如今的惡性極端事件屢見不鮮,滅門慘案,殺害婦女兒童,走投無路的自盡,隔幾天就能來一起。絕大多數都是由於背後有着難以解決的問題所促成。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的主流媒體當時只是宣傳一下,過後便查無聲息,彷彿什麼都沒發生。

至於如何解決隱藏在後面的潛在動因,更是無從談起。起碼沒有形成鋪天蓋地同仇敵愾的聲勢,治理措施更是難覓蹤影。

從而導致惡性極端事件頻繁發生,形成了惡性循環。

尤其是最近發生的殺害十三歲初中生案件。有法律人士不斷在說,三個故意殺人搶劫毀容埋屍的惡魔都不能判處死刑,因爲他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亙古不變的邏輯。

而對於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的惡魔,卻得不到應有下場,這到底是爲什麼?

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是在保護好人,還是在保護壞人?

被害孩子的父親在強忍悲痛看完兒子屍檢後發聲:

兒子,等着爸爸給你報仇!

這一句話激起了億萬人心中的悲憐——後面的潛臺詞,但凡有同情心的人都知道指的是什麼。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爲免死金牌。

這樣的法律,如果不能嚴懲殺人惡魔,它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綜上所述,

我們的法律,無論是對虛假欺詐,貪贓枉法,還是殺人害命,其處理都屬於頭重腳輕,犯罪成本過低,起不到震懾犯罪的效果。

這確實讓人百思不解,難以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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