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鄉賢,是什麼人?
自古以來,中國社會就尚德敬賢,敬重有德有才的社會賢良。歷史上的“鄉賢”,常以年歲、德行及能力爲標準進行推舉,是對享有這一稱號者人生價值的肯定。他們在地方社會中承載着文化傳承的使命,是朝堂政治與地方社會之間溝通的“潤滑劑”。從東漢世家大族到魏晉門閥士族,再到明清士紳,鄉賢的推舉方式有哪些變化?在古代,哪些人能成爲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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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什麼樣的人能成爲鄉賢?
在通行的歷史敘述中,先秦社會被看作是以血緣宗法關係締結而成的社會,但近來的研究卻揭示,從商周之際開始,同一個基層社會中常常會聚集兩個或更多的族,因而族名與地名出現了分離。這意味着,在以血緣爲基礎凝聚的宗族社會之外,還存在着以地緣關係爲紐帶的鄉黨社會。
《逸周書·大聚》描繪了這一社會的面貌:“以鄉爲閭,禍災相恤,資喪比服。五戶爲伍,以首爲長,十夫爲什,以年爲長,合閭立教,以威爲長,合旅同親,以敬爲長,飲食相約,興彈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墳墓相連,民乃有親。”基層社會以什、伍爲單位組織起來,什、伍的負責人由年長者出任。在鄉閭之內,則由有威望者進行教化。在宗族內,則由受人尊敬的宗子主持事務。基層社會的生產、生活、婚姻、喪葬等事宜便處於年長者、有威望者與宗族宗子的共同領導之下。
由此可見,年歲、威望與宗法關係是產生基層社會領袖的三個必要條件。其中,年歲與宗法關係是由人的自然性與所在社會網絡中的位置決定的,這些都是客觀標準,唯有威望是由人的內在德性與外在影響力共同決定的,隱含着人的主觀能動性。或許可以說,從商周之際開始,地方社會便已形成選賢任能的推舉機制,從價值維度維繫着社會運轉。
對於威德,《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有較爲詳細的解釋:“故君子在位可畏,施捨可愛,進退可度,周旋可則,容止可觀,作事可法,德行可象,聲氣可樂,動作有文,言語有章,以臨其下,謂之有威儀也。”《詩·鄘風·定之方中》毛傳提出“君子九德”:“故建邦能命龜,田能施命,作器能銘,使能造命,升高能賦,師旅能誓,山川能說,喪記能誄,祭祀能語,君子能此九者,可謂有德音,可以爲大夫。”概括起來,主要是個人的風儀與做事的能力兩個方面。既要以修身來行教化,又要能處事以定功業。德與能,成爲舉賢的最主要標準。
戰國變法的內容之一便是建立以一夫一妻家庭爲單位的生產體制與賦稅、徭役制度。與之相配合的是以什伍制度爲法定基層制度,並以之爲貫徹國家意志的制度手段。如商鞅在第一次變法中規定,五家爲一伍,一家犯罪,則四家連坐。
以往認爲經由戰國變法,地方社會被改造爲郡縣制下的基層社會,原本的社會組織及附着其上的觀念遭到了壓制,但依據新出的秦代法律文獻,地方社會中的賢人君子仍然具有較高的制度身份,並與秦制相融合。秦律以“君子”指稱縣域範圍內的地方領袖,《置吏律》規定“君子”可以令史的身份代行“官嗇夫”的職權;“君子”之子也具有候選縣小佐的資格。除具有候補官吏的權利外,“君子”還被《徭律》規定負有組織徭役的責任。由此可見,官僚制、郡縣制建立以後,地方社會的內部運行機制仍然在發揮作用,這是“君子”等鄉賢得以獲取制度性身份的緣由所在。
漢代沿襲秦制,在縣、鄉“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衆爲善,置以爲三老”。“三老”並非官吏,但卻與官吏一樣需要被任命,選任標準爲年歲(“五十以上”)、德行(“有修行”)及能力(“能帥衆”)。對照上引《逸周書·大聚》中的“以年爲長”“以威爲長”,可知對於地方鄉賢的選舉標準具有歷史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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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之後,鄉賢產生新變化
正是以德行與能力爲基礎,當漢代建立起選拔地方人才的察舉制之後,居鄉的賢人獲得了入宮爲郎、進而任官的機會。但在察舉制之下,對於德行與能力的標準被重新定義。
察舉制以舉孝廉、秀才爲常科,舉孝廉指舉孝子、察廉吏,即以宗族親屬倫理與行政倫理爲選拔標準。前者在以地緣關係爲基礎的地方社會中僅爲人際紐帶之一條,並不能完全代表先秦以來的地方傳統,且在尊崇經學的時潮中,被納入到新的話語形式中。後者更是官僚體制之中的職崗要求。可以說,相對於此前地方社會的經驗與傳統而言,察舉制下的德行與能力都是新的標準。
正因如此,舊有的鄉賢如三老、父老、長者等,倘若沒能及時更新文化觀念,或者未能獲得出任郡職,便很難成爲察舉的對象,從而長期沉澱在基層。察舉制在某種意義上創造出一類鄉賢,他們在政治體制及政治話語中被認爲是地方社會的代表,這類鄉賢具有經學素養和郡縣層面的政治資源。隨着西漢官方意識形態由崇尚黃老轉向獨尊儒術,不同類別的地方鄉賢之間出現權勢轉移,這展現了同一個歷史潮流中的不同面向。
官方意識形態的儒學化及察舉制的施行,引導了地方社會中的強宗豪右向文化、政治領域發展。強宗豪右是指郡縣地域內以宗法關係、人身依附關係爲紐帶的社會經濟勢力,他們常常成爲漢朝統治秩序的挑戰者。西漢規定刺史有“六條問事”之責,其中有兩條與強宗豪右直接相關,一條是監察“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衆暴寡”,另一條是監察地方官“阿附豪強”,可見強宗豪右的地方影響力已經成爲西漢朝廷的重要政治問題。
在尊儒政策的引導之下,一些強宗大族試圖通過對子弟展開經學教育來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如西漢後期大儒蕭望之,便出身於世代經營田業的家族。蕭望之有三次出仕機會都是緣於其學有所成。第一次被推薦給大將軍霍光,但因批評霍光而未果;第二次以射策甲科爲郎,卻因受到弟弟犯法的連累而被免歸爲郡吏;第三次被御史大夫除爲官屬並察廉爲大行治禮丞。儘管西漢時強宗豪右與察舉仕進的關係還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但蕭望之的例子至少說明了強宗豪右子弟已經開始以通經的途徑來入仕。
東漢時期,各地強宗豪右中均有一部分完成了向文化家族的轉變。這些家族以經學研究與教育爲社會資本,經過數代人積累了較高的社會聲望與較多的政治資源,藉由依附於他們的門生與故吏關係,結成了上達朝廷、下通郡縣的社會政治勢力。比如,在東漢中後期政治舞臺上有重要表現的弘農楊氏、汝南袁氏,都是通過經學入仕而形成累世公卿的家族。弘農楊氏世傳歐陽《尚書》,汝南袁氏世傳孟氏《易》。即便是出身貧寒的士人,在政治上發跡後也會在地方上經營產業,發展成強宗大族。兩漢時期強宗豪右的士人化與士人的強宗豪右化,在地方社會中形成了新的鄉賢階層。如果說三老、父老、長者等是依託於郡縣制的鄉賢的話,那麼大姓名士則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儒學化及選官制度的產物。
壟斷地方資源的強宗豪右具有分權傾向,倘若任由其發展,將會成爲瓦解大一統王朝的勢力,但儒學意識形態及選舉制度使部分強宗豪右發展成地方上的世家大族,他們成爲王朝統治秩序及地方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對沖着其他強宗豪右的權勢伸張。具有儒學面貌的世家大族獲得民衆輿論的支持,他們通過對社會正義的認同而結成“清流”勢力,將兼併土地、役使鄉民的強宗豪右稱作“濁流”。所謂“清”,即以道德自詡,既克服自身的私慾,也維繫地方社會的運轉。
正是以在郡縣鄉里的社會影響爲基礎,東漢世家大族才得以發展爲魏晉門閥士族。門閥士族形成標誌是九品中正制的建立,而九品中正制的核心環節是中正採摘鄉論。鄉論是指鄉里清議,即地方社會對求仕者的評價。可以說,九品中正制不是削弱而是強化了地方社會的輿論權力。因此,魏晉時期的門閥士族雖然具有脫離鄉里社會而往京城發展的趨向,但其仍不會放棄地方根基,這是門閥士族政治權力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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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下,寒門士子開始加入鄉賢行列
南北朝後期至隋唐,南北士族均逐步喪失了地方社會的根基。在均田制、租庸調製的頒行下,唐代的政權力量下沉到地方社會。然而均田制下自耕農並不穩定,他們很容易分化。到了唐高宗、武則天主政時期,土地兼併的情況已經較爲嚴重,與之相應的是新興地主階層的出現。寒門士子在文化領域的崛起,受益於唐代的官學體系。除京城設置官學外,州縣也設學,地方官學的生源主要是文武八、九品的官員子弟與庶人子弟。唐代的官學體系始自唐高祖武德年間,完備於唐太宗貞觀年間,師資多是科舉正途出身,以及第明經爲主,也有及第進士,州學博士更是由吏部選授。儘管唐代官學體制存在着與科舉考試脫節的問題,但對於缺乏教育資源的寒門士子而言,他們文化面貌的改變則受益於此。
不少寒門士子進而成爲地方社會的文教傳播者。開元二十一年,私學的合法性得到確立,多地興辦私塾和村學。私塾由士人主持,以本坊、本村、本鄉爲招生範圍。村學則是地方社會所籌辦,規模與私塾相近。藉由文教事業,寒門士子成爲鄉賢中的重要一類。
地方社會的教育兼具文化普及與科舉備考的意義,培育了通過科舉制度獲得功名的士紳階層。宋代與明代的士紳還有所不同,宋代士紳主要指擔任官職者,生員並無特權,舉人的身份價值也主要在科場。宋代士紳致仕後不一定返鄉,他們也會選擇其他地方居住。明代則不同,一方面,科舉制度中的舉人、生員都是終身頭銜,舉人獲得授官的機會較少,他們候選之時會積聚在地方社會;另一方面,退休官員也常會榮歸故里,這兩部分人構成了地方上的士紳羣體。士紳有免役之權,不受基層社會中里胥的侵擾,在府縣官員面前還會受到禮遇。藉由科舉制度與官僚制度,地方士紳與官僚階層有着較高程度的彼此認同。
按照清代葉夢珠的描述,自職官大僚而下至於生員,所服便服俱帶四角方巾,服各色花素綢紗綾緞道袍。通過特定的服飾裝束,士紳與庶民、隸人明顯區分開來。如果不是士紳而巾服擬於士紳者,通常都是官僚子弟。士紳與官僚層存在着密切的關係,他們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參與者,既協助官府進行稅收、徭役的徵發,治安的維護,也將地方民情通過官方渠道向上層傳達,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正是基於制度身份與政治權勢,士紳在地方社會中代表着正統文化,常常扮演着指導地方社會發展的角色。
上文略有刪減
原標題 | 古時鄉賢的推舉方式與作用的發揮
作者 | 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