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立法不僅保障發展,更定義發展|王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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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法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國家發展規劃法之所以具有標誌性意義,不僅在於其回應了生態文明建設、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現實需要,更在於它們通過法的形式把國家目標轉化爲長期有效的制度承諾,從而把不確定的社會訴求、政策目標與治理要求,轉化爲可預期、可遵循、可監督的法治秩序。

三部法律的通過,標誌着“十五五”開局階段我國正在把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命題,從政策層面進一步推向法治層面。它既說明發展要高質量,立法同樣必須高質量;也說明今天衡量立法水平,已經不能只看文本是否完備,更要看其是否能夠回應時代問題、塑造穩定預期、促進公平正義、服務長遠發展。

由此,高質量立法之所以是高質量發展的法治根基,就因爲它不僅在保障發展,更在定義發展;不僅在維護秩序,更在塑造秩序。(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黨校副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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