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是“魚水關係”,絕不能是“油水關係”

來源: 更新:

守規與安全的辯證審視

摘要: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勾勒出守規與安全的深層邏輯關係,不僅是作風建設的行動綱領,更是守護黨員幹部政治生命、保障羣衆切身利益的堅固屏障。對黨員幹部而言,守規所帶來的安全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個人自身的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等。第二,是社會或集體的安全。

中央八項規定施行以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地生根。全國黨員“穿百姓鞋、走百姓路”,開啓了心靈深處自我革命的新徵程。中央八項規定改變了中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制度規範的剛性力量重塑黨風政風,使黨員幹部與羣衆形成了緊密的安全共同體。其所產生的巨大效應啓示我們,在守規和安全之間存在着內在的關聯性:包括黨員幹部在內,只有人們普遍做到了遵紀守法,才能擁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因而要把守規提到確保安全的高度予以認識。

何以要守規:哲學視角的認識

中央八項規定是新時代黨內製定的第一部重要法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抓中央八項規定貫徹落實,看起來是小事,但體現的是一種精神。”對於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予以把握,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角度,也可以從哲學的視角深刻把握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意涵。

哲學視角的認識是一種世界觀的把握,它把中央八項規定和八項規定精神視爲立場、觀點、方法的統一。這種立場是一種人民立場,這種觀點表現爲我們黨的羣衆觀、權力觀、執政觀等,這些“觀”都屬於世界觀的範疇。在某種意義上說,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是世界觀的制度化表現,是將我們黨的世界觀與執政實踐及社會生活聯繫起來的紐帶和橋樑。理論化的“世界觀”正是通過諸如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而走向了實踐,並對黨員幹部發揮着約束指導作用。在人民立場的支配下,在正確的執政觀念的指導下,進入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堅持問題導向,出臺了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並將其昇華爲了一種時代“精神”,使其成爲面向每一位黨員幹部的“鐵規”。這種“鐵規”當然具有鮮明的方法論功能,即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所構建的“禁止性規範-倡導性要求”的制度體系,明確告訴黨員幹部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具有強烈的邊界約束和行爲準則作用。誠如2013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考察時所強調的:“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讓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該這樣做、哪些事該那樣做,自覺按原則、按規矩辦事。”

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所蘊含的“世界觀”因素,具有深刻的“說理”功能,它能從哲學高度向黨員幹部闡釋何以要守規的“道理”,從而使廣大黨員幹部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認知和遵守獲得一種理性自覺。

所謂守規,就是對相關規章制度等的遵守執行。那麼,人們何以要守規?這需要從人的社會本質談起。馬克思曾就人的本質下了一個經典的定義:“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的本質的社會關係性實則表明了人的行爲的受動性。因爲有關係就有制約,社會關係的本質就是處於“關係網”中的人與人以及人和“物”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約。誠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作爲自然的、肉體的、感性的、對象性的存在物,同動植物一樣,是受動的、受制約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基於受限內容的角度分析,人及其活動主要面臨兩種根源性約束:規律性限制和利益性限制。這兩種限制要求人們的行爲或活動既要合規律性,又要合目的性。基於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視域來把握,這裏所說的規律,主要是指共產黨執政規律;這裏所說的利益,就是指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們“一定要認清,中國最大的國情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黨的領導具有內在的規律性,是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尤其是共產黨執政規律的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當今世界發展變化很快,當代中國發展變化也很快,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層出不窮。要應對好各種複雜局面,關鍵是要提高對規律的認識,善於運用規律來處理問題。規律,最重要的就是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規律是一種關係或聯繫,是事物在運動發展中所具有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或者是此種聯繫在規律層面的表現。和其他規律一樣,共產黨執政規律也是一種聯繫,具體說是作爲執政黨的共產黨和廣大人民之間的聯繫,而處理好這一關係則是共產黨執政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在執政黨和廣大羣衆的關係問題上,存在着兩種基本的關係形態:一種是魚水型關係,這種關係具有利民性、爲公性、服務性等特質;一種是油水型關係,這種關係具有損民性、謀私性、霸凌性等特徵。基於共產黨執政規律的內在要求,我們黨和人民羣衆之間的關係只能是魚水關係或血肉聯繫,只能是立黨爲公、執政爲民,而不能異化或蛻變爲其他任何的關係形態。要始終如一、全心全意地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就必須建章立制,具體說就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諸如中央八項規定之類的規章制度。這意味着,在某種意義上說,守規是共產黨執政規律的必然要求。所謂利益性限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要“爲官一任、造福一方”,當幹部就要創造出業績,即要忠誠履職,勤奮工作,以出色的本職工作彰顯黨員幹部的本色,即要通過幹事創業來爲廣大人民謀福祉;其二,要遵章守制,包括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規範的是黨員幹部的行爲,守護的是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西柏坡面對當年毛澤東提議的“六條規矩”時發出感嘆:“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守規,在其背後遵循的是客觀規律,守護的是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遵循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既合規律性又合目的性的表現,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必然性。

守規何以安全:兩者的辯證關係

守規源於人的行爲或活動的受限性,其所帶來的一個重大價值結果就是使守規者擁有了安全感或增強了安全度。這就如同在馬路上開車一樣,只有遵守交通規則才能使自己獲得充分的安全。這裏,守規和安全之間具有了內在的必然聯繫。守規不僅僅是人的行爲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表現,更是確保安全的基本途徑。

安全是一種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的實質就是要求人們要趨利避害,而規定或規矩等恰恰就“處於”利害的分界線上,是將利與害分隔開來的界碑,或者說是既能“趨利”又能“避害”的“防火牆”。規矩或規則等所起的諸如“防火牆”或“防護欄”之類的作用,實際上告訴人們,只要在“防護欄”所限定的範圍內活動就是安全的或相對安全的,如果“跨越”了“防護欄”就等於步入了“雷區”,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或較高的風險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在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追求中,形成了安全發展的理念和實踐。安全發展不僅僅是國家、社會的事情,也是個人的事情。在本質上,安全發展是一種趨利避害式的發展。對個人而言,實現安全發展的做法可能有多種,但基本的做法就是要遵守與自己的身份角色相匹配的規章制度。就守規與安全的辯證關係來看,一方面,守規是實現安全的必要手段。規則通過對人的行爲的約束與引導,以減少或防範不確定性與風險,爲安全提供製度性保障。當人們自覺遵守規則時,實際上是通過理性剋制衝動,將行爲納入可預期、可控制的軌道,從而降低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人們對安全的需求推動着規則的形成與完善。在某種意義上,人們對安全的追求是規則演進的重要動力,當舊有規則無法滿足安全需求時,新的規則便應運而生。

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勾勒出守規與安全的深層邏輯關係,不僅是作風建設的行動綱領,更是守護黨員幹部政治生命、保障羣衆切身利益的堅固屏障。對黨員幹部而言,守規所帶來的安全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個人自身的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等。據統計,截至2022年10月,十年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76.9萬起,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109.7萬人,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69萬人。這無疑是沉痛的教訓,具有深刻的安全警示意義。第二,是社會或集體的安全。這種集體的安全又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廣大人民的利益安全,因爲不守規會損害廣大羣衆的利益;其二,是個人所屬的集體或組織的安全,如果一個組織中的大多數成員都遵守組織所頒定的規章制度,那麼這個組織的運行在總體上就是安全有序的,是富有戰鬥力的,因爲組織的意志通過成員的守規得到了體現,組織的目標通過守規得以實現,組織通過規章制度而將自身和所屬的成員緊密聯繫在了一起。如果有人一再破壞組織所頒行的規章制度,就意味着這個組織出現了渙散無力的情況。

如何守規:方法論角度的要求

當唯有守規才能獲得安全,不守規就會使自己面臨較大風險的時候,這樣,在安全之利害關係的作用下,守規實際上具有突出的強制性、懲戒性等功能。從方法論角度看,要做到守規,需要從個體和社會兩個層面予以落實。就個體而言,每一名社會成員包括黨員幹部在內,在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都要懷有足夠的安全意識,都要努力保護自己免受“危害”。但如何才能確保自身的安全?一個基本的做法就是要做到遵紀守法。這就要求我們在追求安全的時候,必須把對規則的遵守充分考慮進去,即在人們的安全意識中,必須包含規矩意識,我們日常強化安全意識,必須同時強化對規矩的敬畏之心,因爲安全意識要通過規矩意識予以落實並見效,沒有了規矩意識的安全意識就是一種沒有約束力的空洞之物。在我們統籌發展與安全、認真施行安全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一個必然的實踐邏輯就是每位社會成員尤其是黨員幹部,都必須強化自己的規矩意識。新時代以來,無論是會議講話還是考察調研,“規矩”一詞被習近平總書記一再提及,並且明確提出“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堅持以嚴的標準要求幹部、以嚴的措施管理幹部、以嚴的紀律約束幹部,使幹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可見,只有將規矩牢記於心,方能形成守規的自覺行動,並能獲得一種真正而持久的安全。

從社會層面來看,要提高整個社會或社會組織的安全度、增強人們的安全感,必須發揮規章制度的懲戒性功能,因爲只有“治病”才能“救人”。具體說,要嚴格依規依紀辦事,根據規矩或規定懲戒、處理一切違規之人,要突出規矩或規定的“紅線”或“高壓線”作用,要使黨員幹部明白,“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絕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價,誰都不能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兒戲”。如果不具有嚴厲的懲戒性,規矩顯然失去了其規範約束的意義,就成了“紙老虎”和“稻草人”。還要看到,規矩的懲罰性具有挽救功能,即對違規者進行懲罰,在使違規者付出一定代價的前提下,既挽救了違規者本人,也爲其他更多的人敲響了警鐘,這是嚴格“執法”或“執紀”後所帶來的強大“安全防護”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就是說,執法或執紀的嚴肅性意味着普遍性、公平性,即對於違規行爲的懲處要一視同仁,不能網開一面。如果將規矩或規則變成了“見人下菜碟”的可以任意伸縮的“牛皮筋”,規矩顯然也會失去其應有的規範約束和保護作用。

[作者爲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相關推薦
請使用下列任何一種瀏覽器瀏覽以達至最佳的用戶體驗: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Microsoft Edge 或 Safari。為避免使用網頁時發生問題,請確保你的網頁瀏覽器已更新至最新版本。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