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的基礎是自願和尊重
近日,一則某國內遊輪公司向乘客發送“小費袋”的新聞引發熱議。據媒體報道,有遊客在乘坐該公司遊輪時,收到工作人員準備的“小費袋”和“友情提示”,明確建議每位乘客支付150元小費。遊輪公司回應稱,這是延續國外“小費”傳統,“小費”支付採取自願原則,沒有強制要求徵收。這一事件再次將“小費文化”置於大衆視野。
“小費文化”在國際上源遠流長。據考證,“小費”一詞起源於17世紀的英格蘭,當時餐桌上的碗寫着“To Insure Prompt Service”,鼓勵顧客給予侍者額外費用以換取更快捷的服務。如今,在歐美許多國家,“小費”已成爲服務行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小費”收入已成爲基層服務人員的主要收入。在美國、加拿大,給予“小費”是一種普遍且必要的禮儀;在英國、法國、德國等地,賓館酒店、餐飲場合通常需要給付“小費”;而在亞洲一些國家,如馬來西亞、泰國,“小費文化”也因旅遊業發展而逐漸普及。
從本質上看,“小費”是消費者對優質服務的一種肯定和感謝。旅遊行業標準《包價旅遊產品說明書編制規範》(LB/T 072—2019)中明確,“小費”(gratuity)是指旅遊者爲表達感謝,或依據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自願向服務人員支付的小額報酬。從中可以看出,這個定義強調了“自願”這一核心原則。
“小費”背後是對服務價值的認可和尊重。“一分錢,一分貨”,優質服務理應獲得相應回報。“小費”不僅是物質回報,更是精神上的鼓勵,體現了對服務人員勞動的尊重。
然而,“小費文化”的健康運行必須建立在自願、尊重的基礎之上。商家和服務人員必須秉持客人自願支付的原則,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或以道德綁架方式要求消費者支付“小費”;商家更不能把本應由其向服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轉嫁給消費者以“小費”形式來支付。這一原則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的體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同時,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這些規定清晰劃分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與消費者自願支付“小費”的邊界。
令人擔憂的是,現實中確實存在“小費”異化的現象。從該遊輪公司的“小費袋”到某些餐飲商家讓服務員在胸前佩戴的“打賞二維碼”,都在不同程度上給消費者帶來了心理壓力。這種“軟性綁架”恰恰違背了“小費文化”的初衷。正如一些餐飲從業者所言:“與其靠消費者打賞激勵員工,不如把服務標準定得更細,把工資給得更實——讓服務員挺直腰桿掙錢,比啥都強。”
“小費文化”的健康引入,需要多方努力,也需要一定的過程。對商家而言,首要的是承擔起用人單位責任,不能將本應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轉嫁給消費者。同時,應更加關注員工服務能力和服務意識的培養。消費者如能真切感受到優質服務,自然會給予正面回饋。商家可從因優質服務而獲得的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以勞動報酬、獎金績效等方式回饋一線服務人員。
對消費者而言,對“小費文化”有一個逐步理解和接受的過程。認可服務價值而自願支付“小費”,是對勞動價值的尊重,對服務提供者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小費”應當是消費者發自內心的自願給付,更應由服務人員有尊嚴地接受。只要是消費者自願真心給付,服務人員便可以正大光明地收取“小費”;如果是商家強迫或變相強迫索要“小費”,消費者也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
“小費”只是表達“認可”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老字號餐館牆上的一面面錦旗、一封封表揚信,餐廳工牌上的“服務之星”勳章,都是傳遞“尊重看得見”理念的有溫度的方式。這些方式既守住了“服務者有尊嚴,消費者不糾結”的底線,又體現了對服務價值的認可。
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構建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實際的“小費文化”,值得思考和探討。唯有守住“自願”“尊重”的底線,確保“小費”是發自內心的感謝而非變相的強制收費,“小費文化”才能健康生長。畢竟,能讓顧客心甘情願讚賞的,永遠是那份不摻水分的真誠服務——這纔是服務行業最該守住的邊界,也是健康消費文化最該紮根的土壤。(作者: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 李廣;編輯: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