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遊客旅途中去世 法院判定旅行社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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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涪城法院)對一起老年遊客於旅途中去世,家屬起訴旅行社的二審案件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即涉案旅行社對老年遊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基於哪些事實,法院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其他旅行社應從此案件中作哪些總結?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圖蟲創意 供圖

案由:老人旅途中亡故

據紅星新聞報道,來自四川的遊客劉婆婆在兩個女兒的陪同下參團前往山東旅遊。然而,遊玩1天后,劉婆婆於清晨被同住遊客發現無法喚醒,120醫護人員到達後確認老人已經死亡。

劉婆婆的兩個女兒認爲組團社山東某旅行社存在過錯,導致老人死亡,遂將該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賠償15萬餘元。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山東某旅行社在組織旅行過程中存在長途跋涉,且在發現老人無法喚醒後,她們嘗試過聯繫地接導遊,但直到120醫護人員確認母親死亡,地接導遊仍未出現,故旅行社存在搶救不及時等過錯。

焦點:旅行社是否有過錯

本案焦點在於旅行社是否存在過錯。由於劉婆婆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因此,判斷是否存在過錯的依據爲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對劉婆婆的疾病是否存在誘發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時等情形。

法院審理認爲,山東某旅行社在劉婆婆死亡前1日,組織遊客遊覽位於濟南市區的大明湖和黑虎泉兩個景點。這兩個景點距離較近且地勢較爲平坦,遊客活動強度不高。同時,在遊玩結束後安排了較長的休息時間,故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存在不適合老年人身體狀況的情形。

對於旅行社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時問題,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婆婆遊玩結束入住酒店時,尚未表現出異常,且劉婆婆按照平時的作息時間入睡,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夢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專門的人員在劉婆婆睡眠時對其進行守護、救助,該要求既違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山東某旅行社對於劉婆婆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涪城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隨後,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分析:如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傅林放認爲,旅行社責任認定的核心要素有兩個層面:一是旅行社是否存在安全保障相關義務未適當履行的情況,包括合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二是義務未履行與死亡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關於旅行社安全保障相關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概括爲如下4個方面:

一是提供合格的旅遊服務及產品。包括供應商採購過程、線路安排、旅遊組織過程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合同約定,符合團隊遊客年齡、身體狀況等客觀條件。如果是專門的老年團,還應該符合《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的要求。本案原告主張行程存在長途跋涉,不符合老年人身體要求,行程設計不合理。但法院並未認定這一事實,因此未能得出本案旅遊服務產品不合格的結論,死亡後果與行程安排沒有因果關係。

二是消除不合理的安全隱患。基於旅行社專業認知可以消除的旅遊安全隱患,旅行社應當事先主動採取防範、排除措施,比如發現景區道路溼滑或者有坑窪,應該提前設置圍欄。本案是遊客在睡夢中離世,與不合理的安全隱患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該義務履行與否,不影響責任認定。

三是履行必要的告知警示義務。旅遊活動中的一些安全風險是無法消除的,比如涉水項目的溺水風險,老年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應旅遊活動的風險等。此類風險,遊客未必有能力注意到,但作爲專業的經營者,旅行社應當預見,並提前向遊客告知、警示,以便遊客能自行注意避免風險。旅遊合同示範文本、行業裏常見的告知書,一般都包含了這些內容。本案遊客睡夢中離世,這並非旅遊活動自身包含的風險,不能苛求旅行社預見並要求提前告知,也不是遊客能自行注意就可以避免的。因此不能認爲旅行社有違本項義務,並引發了遊客死亡的後果。

四是履行及時必要的救助義務。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旅行社應當履行救助義務,救助要及時,救助方式基於旅行社的客觀能力,以合理、必要爲限。本案遊客離世的情況,旅行社客觀上是無法實施救助的,因此不能認爲旅行社違反了該項義務。

綜上,依據本案事實,難以認定旅行社存在未適當履行安全保障相關義務的情況,或者即使有義務未履行,但這與死亡後果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就遊客死亡的後果,旅行社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旅行社如何降低安全事故法律風險,可以從上述4個方面入手做實、做細。(作者:中國旅遊報記者 趙壘;編輯: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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