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訴代練平臺獲賠60萬;法院發佈未成年人充值指引 | 一週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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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佈未成年人遊戲充值相關指引

5月3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發佈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規範青少年遊戲充值行爲合規指引》。

該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1.主旨與目的:爲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防範網絡沉迷與過度消費,引導遊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2.賬號實名與身份覈驗:執行實名制,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人賬號。對於存在賬號身份不實、混用等異常情形疑似未成年人賬號的,可進一步要求進行賬號主體身份驗證,在身份驗證未通過前,限制其遊戲時間和充值金額。

3.充值限額管理: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超額消費需監護人同意,防止無授權消費。

4.充值提示與確認:充值時向未成年人清晰展示其剩餘可充值額度、充值後可能產生的消費後果,以及需監護人同意的規定。

5.家長監護功能:提供家長監護功能,包括遊戲記錄查詢、設置遊戲時間與消費限制、申請賬號臨時凍結等。

6.消費記錄查詢:允許家長查詢未成年人充值記錄,以便監督和管理。

7.投訴舉報與退款機制:建立針對未成年人充值的投訴渠道和快速退款流程,保護其消費權益。

8.監管網絡遊戲租號、買號:加強對租號、買號等繞過監管行爲的監測,一旦確認屬實,可依規採取扣除虛擬財產、限制遊戲功能、封禁賬號等措施。

9.合作渠道監管:引導用戶選擇官方充值渠道等正規充值方式,加強對代充值合作渠道商的管理,確保其合法合規,嚴禁爲未成年人提供不當服務。

10.健康消費教育:在遊戲中及多渠道普及健康遊戲理念,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引導理性消費。

諾誠評論:

該指引強調了遊戲公司應對疑似未成年人冒用、混用的賬號採取額外的身份驗證措施,並在驗證通過前,將其視爲未成年人賬號採取限制措施;

強調了在履行監管義務時,遊戲公司應採取措施與家長、代充值渠道商等多方主體共同監管;表明了打擊租號、買號等遊戲黑灰產的態度。

儘管該指引並非遊戲公司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排除其可能影響杭州互聯網法院乃至其他地區法院,審理未成年人遊戲退款糾紛案件時的裁判邏輯。因此,該指引所提出的精細化要求,或將對部分遊戲公司產生合規壓力。

02 代練平臺被判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60萬元

近日,南京中院發佈了騰訊公司訴某遊戲代練平臺不正當競爭案的判決。

根據判決結果,代練平臺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在平臺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人民幣。

據悉,代練平臺通過設立《王者榮耀》專區,招募代練打手、收取代練保證金等方式,組織和鼓勵用戶參與商業代練,繞過遊戲的防沉迷機制,允許未成年用戶接單代練並從中獲利。

騰訊公司認爲,代練平臺的行爲不僅破壞了遊戲的公平競技匹配機制,還對公司的聲譽造成了損害。

法院認爲,代練平臺的行爲違反了網絡遊戲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保護機制,擾亂了互聯網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實名遊戲用戶及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

江蘇高院在二審中駁回了代練平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南京中院的原判。

諾誠評論:

代練長期處於灰色地帶,並從最初的有償幫助他人通關,發展爲更爲複雜的商業模式,法律風險日益增多,對遊戲的公平競爭機制、遊戲產品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都可能產生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來看,代練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需要綜合考量商業道德、市場競爭秩序,以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遊戲的公共利益等多個維度。本案中有以下兩點值得關注:

1. 商業代練產業的經營行爲有違商業道德。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代練平臺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其代練行爲違反了遊戲的相關規定,仍然組織並推動了商業化、規模化的代練經營活動,從而認定被訴行爲違反了商業道德。

2. 遊戲公司應承擔未成年人防沉迷保護的責任。法院在裁判中間接強調了遊戲公司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責任。一週前,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未接入實名認證系統的遊戲公司需承擔100%的責任,該責任比例的設置也體現出這一價值傾向。

本案作爲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其裁判結果對釐定遊戲代練產業的合規邊界、促進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以及落實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制度具有一定意義。

03 多次轉賣賬號被找回,雙方各自擔責

重慶某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賬號多次轉賣後被找回」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殷某通過交易平臺,以3500元購買了被告楊某所持的手遊賬號。原告支付轉讓費後,發現賬號無法登錄,被系統提示已被找回。

據悉,楊某所售賬號原是從遊戲中介處購得。賬號被找回後,楊某從中介處獲得3000元賠償,但未告知原告。殷某因此起訴楊某,要求退還購買款項。

庭審中,法院認爲虛擬財產與傳統財產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保護。

法官指出,遊戲賬號作爲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賣家有義務保證賬號能夠正常使用。若賬號被原始註冊人找回,賣家應使用從上游賣家獲得的退款來彌補下游買家的損失。

同時,法院也指出,原告殷某在交易過程中應當知曉賬號存在的風險,但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其當時交付的價款3500元中的3000元,其餘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諾誠評論:

本案系一起因遊戲賬號多手交易引發的合同糾紛。

法院認爲,賣家保證賬號能夠正常使用的義務,並非僅止於交易完成之時,故賬號被找回且被告因此從上游買家獲得賠償後,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交易價款。

同時,原告在賬號交易過程中,應當認識到賬號存在被找回的風險,卻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此,原告對案涉損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本案爲鑑,第三方遊戲賬號交易平臺在經營賬號租賃、銷售業務時,不僅面臨着因規避防沉迷監管政策、增加運營管理成本而引發的訴訟風險,還需承擔賬號售出後被找回,進而導致買家索賠的風險。

因此,平臺應注意通過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約束賣家找回賬號的行爲並保留追索賠償的權利,同時由於賣家找回賬號,可能構成盜竊、詐騙等違法行爲,平臺亦可適當通過報警等手段向賣家施壓,以助於平臺或買家追回損失。

04 惡意找回遊戲賬號,賣家涉嫌盜竊罪

日前,棗陽市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則找回賬號而涉嫌盜竊罪的案例。

薄某出售賬號獲得了2432元收益,同時,該平臺又將此遊戲賬號以2765元的價格售賣給他人。在賣出賬號後,薄某私自修改了賬號的綁定手機號和密碼,並重新登錄使用。

買家在發現賬號無法使用後,向代售平臺投訴,平臺在嘗試聯繫薄某無果後,按照規定向買家進行了賠付並報警。案件被警方移送至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

起訴後,薄某家屬賠償了代售平臺損失,並與代售平臺代理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薄某本人也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諾誠評論:

遊戲賬號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玩家在出售遊戲賬號後,又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賬號申訴等途徑找回賬號,可能導致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構成盜竊罪。這也是爲何許多第三方遊戲賬號交易平臺,敢向買家承諾賬號被找回包賠的原因。

對於賬號買家而言,由於遊戲運營商普遍不支持遊戲賬號交易,且往往會在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此類賬號交易行爲。

因此,買家在進行遊戲賬號交易時,除考慮到賬號被找回的風險外,還應考慮到賬號交易的行爲,可能違反遊戲服務協議的規定,可能會被封號、限制登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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