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玩家在其他遊戲內宣傳,某公司被判賠償70萬元|一週說「法」
01 古劍三“雲遊戲”被判侵權
此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一起“雲遊戲”服務著作權侵權案。
網元聖唐公司是單機遊戲《古劍奇譚三:夢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簡稱“涉案遊戲”)的著作權人。
2019年,網元聖唐公司發現Y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站上提供涉案遊戲的在線遊玩服務,認爲Y公司將涉案遊戲進行互聯網傳播的行爲,嚴重侵害了自身享有的著作權,並且,Y公司未經允許私自搭建雲服務器的行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涉及的“雲遊戲”服務,系對遊戲畫面的傳輸,不涉及軟件代碼傳輸,將遊戲運行畫面作爲視聽作品保護更符合實際。
同時,由於玩家遊玩雲遊戲時,會選擇是否已在Steam上購買。法院認爲,玩家已購買正版遊戲的情況,未對網元聖唐公司造成損害,故Y公司僅需對"未購買正版遊戲"的情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最終判決Y公司賠償網元聖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37684元。
諾誠評論:
本案系一起針對“雲遊戲”合規發展頗具啓示意義的案例。未經許可,將他人的遊戲作品上傳至雲服務器,供玩家在線遊玩將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遊戲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類型,其可依據本身的軟件代碼作爲計算機軟件作品予以保護,也可根據遊戲運行的動態連續畫面作爲視聽作品予以保護。
前者的保護方式常見於盜取源代碼製售盜版遊戲、製售遊戲外掛等類型的案件中,後者的保護方式則常見於“換皮”遊戲侵權、“雲遊戲”侵權等類型的案件中。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根據“雲遊戲”服務的不同侵權方式,分別作以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認爲玩家通過Steam購買涉案遊戲後,在線上遊玩的行爲並未對遊戲公司造成損害,侵權主體無需爲此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尚不得知Y公司是否有因該行爲產生侵權獲利,但是考慮到實踐中,“雲遊戲”服務常常是以有償付費方式提供的,在此情況下,即使權利人的損害難以證明,權利人也可依據侵權行爲人的獲利金額,主張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玩家挖牆腳引流,法院判定不正當競爭
甲公司發現其運營的案涉遊戲內存在“水軍”惡意拉人情況,即有虛擬玩家在案涉遊戲平臺內發送其他遊戲的推廣鏈接。
經查,相關遊戲的推廣鏈接均指向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溝通後,乙公司採取了巡查封停的處理措施,但案涉遊戲內“水軍”拉人情況仍頻繁發生。甲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
乙公司辯稱其系付費委託遊戲公會推廣其遊戲,被訴行爲系虛擬玩家所實施,且被訴行爲系遊戲玩家正常社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爲,乙公司系相關推廣遊戲的運營方及受益人,應認定爲被訴行爲的實施主體。乙公司以惡意拉人方式獲取遊戲玩家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乙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遊戲內的惡意拉人行爲,並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5500元。
諾誠評論:
本案中,儘管乙公司辯稱其並非拉人行爲的直接實施者,但法院基於其受益人身份和未能有效阻止違規行爲的事實,認定其爲責任主體,應就其不正當競爭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這警醒遊戲公司在委託第三方推廣時,必須審慎篩選合作方並有效監督合作方的行爲,確保遊戲推廣行爲合法合規,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03 製售“QQ飛車”遊戲外掛,程序員牟利百萬被捕
日前,淩河公安與騰訊聯手破獲了一起有關QQ飛車的外掛製售刑事案件。
淩河公安在網絡巡查時發現有人在線出售影響網絡遊戲公平的作弊軟件。隨後逮捕了嫌疑人姜某,並繳獲其用於犯罪的電子設備,同時緊急查封相關雲服務器。
經查,姜某利用其專業的編程能力,開發了一款高性能的外掛軟件,該軟件能逃避官方監控,使用戶在遊戲中進行違規操作並獲利,嚴重干擾了遊戲秩序,損害了合法玩家權益。通過銷售此作弊工具,姜某短期內非法盈利超百萬元,嚴重影響了《QQ飛車》的遊戲公平性,造成了騰訊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經審訊,姜某對製售外掛程序軟件,破壞遊戲公平性,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諾誠評論:
當前外掛的技術手段在不斷升級,AI外掛等新型外掛形式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打擊外掛的難度。遊戲公司在打擊外掛時,除了要利用並不斷升級內部檢測技術,也要積極進行外部巡查,通過舉報等途徑對外掛銷售渠道予以排查。
製售外掛的行爲,將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大廠近年針對外掛的維權行動的力度在不斷加強,發現外掛銷售團伙後,往往會選擇積極與公安合作,通過刑事維權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遏制競技遊戲外掛氾濫等問題。
04 網上買賣遊戲“寶石”,踏入“洗錢”雷區
近日,永豐縣藤田派出所調查了一起交易遊戲道具涉及“洗錢”的案件。
當事人小寧在玩某“挖礦”遊戲期間,積攢了一定數量的遊戲道具“寶石”,並通過買賣“寶石”賺取差價。某日,有位網友聯繫小寧願意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大量收購“寶石”,小寧覺得有利可圖便答應了這筆交易。
然而在雙方完成交易的第二天,小寧的銀行賬戶突然被凍結,隨之而來的是警方的調查通知。
買家實則是電信詐騙團伙的成員,他們利用高價購買遊戲道具的手段,將非法所得資金僞裝成合法的遊戲交易收入,以此“漂白”資金來源。小寧在這場交易中成爲了他們清洗黑錢的工具。
最終,小寧因參與了非法資金的轉移,被處以5000元罰款。
諾誠評論:
遊戲道具定向轉讓的功能,不僅在結合付費隨機玩法的情況下會有涉賭風險,還有可能爲不法分子實施洗錢等犯罪行爲提供便利。如果遊戲公司明知平臺內存在此類不法交易現象,仍放任不管的,也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遊戲公司需要加強對遊戲內外交易行爲的監管,防止遊戲成爲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渠道,而且可以在用戶協議、遊戲公告等顯著位置警示玩家不要參與異常高價的道具交易,並採取技術手段,對大額、大批量的遊戲道具交易予以限制,及時監測、阻斷異常交易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