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晚期英國飲食消費變化對社會各階層的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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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丘

編輯|海藍寶


首先,中世紀晚期飲食消費的變化推動了社會各階層消費的擴張。近些年來,西方學界關於消費問題的研究呈爆炸性增長,但觀點不一。

一、推動了社會各階層消費的擴張

英國的傳統觀點認爲,中世紀的消費史是“空白”的,他們把歐洲社會的‘消費革命’定位在18世紀,把整個中世紀時期視爲是一個無差別的時期。

並且在這一時期人們是‘使用者’,而非‘消費者’,在這樣一個物質貧乏而且沒有什麼變化的世界裏,物體是‘事物’而非‘商品’

但是在近些年裏,以克里斯托弗·戴爾爲代表的研究消費問題的英國學者開始質疑這種傳統觀點,他認爲:“1375—1520年消費發生了重大變化。

普通大衆的飲食更加豐富多樣,衣物、住房、商品和服務的人均消費普遍增長需求受到時尚的影響,並得到裁縫、木匠、綢布商和其它消費增長謀生的人的進一步推動。”

他的研究進一步論證了在這一時期英國就已經形成了所謂的“消費社會”。

瑪麗安娜·科沃斯基也認爲黑死病致使人口崩潰之後的不同尋常的經濟環境刺激了人均支出費用的增加,這促使了商品和服務消費的日趨多樣化,進而提升了多個商業和工業領域的發展,促進了中世紀晚期“消費革命”的發生。

以上論述說明,中世紀晚期飲食消費的變化刺激了英國社會各階層的消費。

雖然黑死病造成的人口崩潰減少了對農產品的總需求,飲食的絕對消費量下降了,但質量更好的麪包、烈性麥芽酒、鮮魚和肉類的人均消費量都得到了增加。

這刺激了飲食消費的擴張和社會階層收入的重新分配。人們普遍認爲14世紀晚期和15世紀,許多普通人的生活水平確實得到了提高。

的確,中下層社會的人們爲了模仿上層社會的飲食消費和生活方式,促使了他們消費質量更高、種類更爲豐富和平均數量更多的食物,甚至包括獵物在內的一些奢侈食品也進入了他們的視野當中;

而上層社會的人們則感受到了中下層的競爭壓力,從而旨在消費一些凸顯他們身份和地位的稀有且精美的食物和菜餚。

綜上所述,在中世紀晚期,英國社會飲食消費的變化確實推動了社會各階層消費的擴張。

但筆者認爲在中世紀晚期的英國並沒有形成戴爾和科沃斯基所說的‘消費社會’或‘消費革命’。其原因有二:

第一,社會經濟15世紀中葉出現了萎縮的現象,飲食消費的轉變並非滲透到社會所有人當中。

正如約翰·哈爾特所闡述的觀點一樣,到了15世紀中葉,英國出現了嚴重的經濟萎縮的現象,14世紀晚期的繁榮告一段落。

而且詹姆斯·戴維斯也認爲:在整個14世紀末和15世紀,需求和供給都出現了高峯期和低谷期,這使市場的發展也受到了不同的制約。

的確,在15世紀中葉至16世紀初的英國,由於人口的持續下降,使得當時的勞動力急劇短缺。

而且鄉村中的可耕地數量和地產租金在這一時期達到了最低點,鄉村經濟停滯不前,以至於形成了坎貝爾所說的耕地生產達到了一種低下的平衡狀態。

加之政府在15世紀加強了對城鎮工會的限制(除倫敦以外),致使消費者對一些產品的需求下降。

而且經濟貿易不斷萎縮,即使像約克和布里斯托爾這樣曾經輝煌的城市在1486年都鐸王朝的第一任國王登基的時候都爲它們的荒涼和衰敗而悲嘆。

這些不利因素極大地破壞了國內的經濟活力,而且英國與西班牙、法國和漢薩同盟無休止的戰爭使得英國當時的出口貿易也嚴重縮水。

例如葡萄酒進口貿易嚴重受挫,據統計,1450-1470年之間的葡萄酒進口貿易比1400-1420年之間平均要低50個百分點。

15世紀中葉之後嚴峻的國內和國外經濟情況使得英國舉步維艱,抑制了英國國內消費向深層次繼續擴張。

而且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米切爾·莫利亞特的觀點一樣,中世紀晚期英國城鎮的生活水平實則很低。

大衛·肖也估算出中世紀晚期威爾斯的窮人高達總人口的20%、16世紀初考文垂的窮人數量大約佔總人口的25%、伍斯特則有2%-20%的窮人。

的確,儘管在黑死病之後的一個半世紀裏城鎮工資普遍上漲,城鎮和鄉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食物價格和租金都在下降。

但是在這一時期英國的城鎮中仍有大量貧困居民,他們需求顯然並沒有得到滿足,仍然過着飢寒交迫的生活,特別是那些沒有收入來源的老人、寡婦和殘疾人。

而中世紀晚期英國的救濟院並不能滿足大多數窮人,因爲這一時期的救濟院往往會選擇性地救濟窮人,這證明有當時英國社會窮人的消費能力極其低下。

第二,一系列限制性政策的實行對消費的擴張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

面對中世紀晚期英國消費不斷擴張的情況,教會則是把飲食和道德聯繫在一起對人們的飲食消費加以限制,如在禁食日中禁止食肉等;

而議會和地方政府爲了應對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則試圖利用法律手段來壓低勞動力的工資。

例如:1349年《勞動力條例》、1351年《勞動力法案》和1388年《劍橋法案》的頒佈,就是爲了達到限制其消費的目的。

這些立法是對由人口崩潰所造成的經濟變化做出的迅速反應,不僅通過限制工資和控制勞動力流動來維持社會現狀,而且還針對製成品和食品的價格。

其中1349年《勞動力條例》規定:屠夫、魚商、旅館主人、釀酒師、麪包師、家禽商和其他所有形形色色的食物販賣者。

出售相同的食物時,應當限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並考慮到在鄰近地區出售這種食物的價格,以便同類的商販有適度的收益,而不是超額收益,而且需要根據食物的運送距離定價。

如果在這些法案和條例執行過程中,執行官和城市官員有翫忽職守的行爲時,應向受影響的一方支付三倍於所售物品的損害賠償金。

在中世紀晚期,食品供應者也受到了立法的控制,例如1353年的一項法令宣佈許多旅館主人和搬運工造成食品短缺,需要受到法官的懲罰;

1363年的禁奢法規定:由於許多地區大量缺乏家禽,家禽的價格不應該超過特定的價格,具體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

1389-1390年的一項針對食品供應者和旅館老闆的法令同樣規定: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食品供應者應當獲得合理的收益。

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一些法規來管控食物價格,例如:倫敦政府在1350年、1362-1363年和1378年試圖通過立法對廚師出售的食物價格進行控制;

而且倫敦的麪點師被特別命令‘每個焙烤的牛肉餡餅的售價爲半便士,而且質量要和那些售價爲1便士的餡餅一樣好’,違反此法令的人要被罰款半馬克

1427年的考文垂的廚師也被要求和其它城鎮一樣製作價值半便士的餡餅,而且規定不執行此命令的人處以半馬克的罰款。

雖然這些限制性法令或條例最終沒有很好地執行,成爲了一紙空文,但是與17世紀末和18世紀初的鼓勵政策相比,它們的確對消費的擴張起到了限制作用。

所以,基於這兩點原因,筆者認爲雖然在中世紀晚期人們的飲食消費得到了擴張,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促成‘消費社會’或‘消費革命’形成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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