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訂非遺條例,重點保護戲曲、民歌、鼓樂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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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新聞發佈。《條例》進一步強調做好開發利用工作,爲非物質文化遺產“護”得好、“活”起來、“傳”下去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省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展現了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歷史文脈,是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傳統文化歷史積澱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在尊重當地居民意願的前提下,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並根據保護需要建設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設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展示。

  同時,結合傳統節日、民間習俗等,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並加大對民間文學、優秀劇本、曲本創作的扶持力度;可以將具有地方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將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類代表性項目納入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效保護、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條例》要求,中小學校依法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專業和課程,引進代表性傳承人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

  《條例》鼓勵依託景區、度假區、休閒街區、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景區,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品牌;鼓勵旅遊業經營者與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合作,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旅遊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

  《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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