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給非遺穿上怎樣的“護甲”?
2004年我國正式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煥發出勃勃生機,但同時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在傳承保護中爲非遺穿上合身的“法律護甲”?知識產權保護,正成爲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實現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的關鍵一環。
┤守護之困├
┤當傳統技藝遇上現代法律├
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之路並非坦途,它面臨着幾重深刻的現實困境。
首先是“誰的寶貝說不清”——權利歸屬的模糊。非遺多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歷經數代人的傳承與打磨。就像楊家埠木版年畫中那些經典的“門神”“竈王”形象,它們最初的畫樣作者是誰?權利是屬於某位已不可考的祖輩藝人,屬於某個家族畫店,還是屬於整個楊家埠社區?這種天然的集體性與知識產權法要求的“明確、具體的權利人”之間產生了根本性的矛盾。當市場上出現仿冒品或未經授權的商業使用時,誰有資格站出來維權,成了第一道難題。
其次是“活態傳承”與“固化保護”的矛盾。非遺的靈魂在於其“活態性”,它隨着時代、環境、傳承人的理解不斷流變、創新。比如,一位蘇繡大師在傳統針法基礎上創作出現代題材的藝術作品;一位製陶藝人在傳統技藝的基礎上,發明新材料、掌握新工藝。可是,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和專利)卻更擅長保護那些已經固定下來的“成品”或“技術方案”,且有明確的保護期限。這導致非遺中最核心、最珍貴的動態創作過程、口傳心授的獨門訣竅,這些無形的“活態”知識,不易被現有法律體系有效保護。並且,知識產權重在保護創新,而非遺是要社羣化傳承,如何協調二者的關係,很難把握。
再者是服務與管理的缺位。當前,社會對非遺的關注多集中於搶救性記錄、產業化開發或旅遊展演,而在最貼近傳承人需求的知識產權服務和管理上卻存在明顯短板。儘管有些地方設立了版權服務工作站,但並沒起到明顯的作用。基層執法部門對花樣翻新的侵權現象往往力不從心,專業的法律援助和維權渠道離非遺傳承人顯得遙遠。
最後是意識淡薄與維權成本高昂。許多非遺傳承人將畢生心血傾注於技藝本身,對複雜的法律條文感到陌生甚至畏懼。“大家都是同行,抹不開面子”“打官司耗時耗力,掙的錢還不夠付律師費”……這類想法在非遺圈內並不少見。加之知識產權維權本身程序繁瑣、週期長、經濟成本高,與許多非遺手工藝品微薄的利潤相比,維權之舉常常顯得“不划算”,這挫傷了傳承人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
┤破局之鑰├
┤明確重點,精準施策├
面對困境,我們並非無計可施。關鍵在於轉變思路,明確保護的重點,進行精準的制度設計。
核心在於區分“傳”與“創”,保護創新傳承。知識產權保護不應也無法將已進入公共領域的傳統知識全部“私有化”,其發力點應聚焦於傳承人及從業者在傳統根基上進行的獨創性表達。例如,完全按照古法復刻的楊家埠傳統年畫《大竈王》,其圖樣可作爲社區共同文化遺產予以保存和弘揚。而傳承人創作出的全新木版年畫角色形象,這就是典型的當代創新作品,其著作權理應得到清晰確認和有力保護。同樣,一位苗繡手工藝人將傳統紋樣解構重組,設計出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的新設計圖案,也應獲得版權的保護。因此,保護創新,就是保護非遺發展的未來動力。
長遠之計在於探索“特別權利”,守護無形核心。對於非遺中那些最具價值卻又難以用現行著作權或專利涵蓋的“無形之核”——如獨特的工藝流程(像某些瓷器釉料的獨家配方)、口訣式的操作心法、具有神聖或特定文化含義的符號體系等,有必要借鑑國際經驗,探索建立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權利”制度。這種制度可以賦予特定的傳承社區或代表性傳承人羣體一些特殊權利,例如:“標示來源權”(要求使用方註明該技藝或元素源自何地何族)、“事先知情同意權”(商業性開發使用前需獲得權利主體許可)和“利益分享權”(從商業化利用中獲取合理收益)。這旨在防止對非遺核心元素的盜用、歪曲和不當佔有,尊重其文化背景與精神價值。
實用抓手在於用好“集體名片”,強化地理標誌與集體商標。對於深植於特定地域、品質和聲譽與其產地密不可分的非遺產品,如“楊家埠木版年畫”“景德鎮瓷器”“揚州漆器”“淄博琉璃”等,積極註冊和運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是一招妙棋。這相當於爲整個產區的正宗產品打造了一張受法律保護的“集體名片”。它能有效抵禦外地劣質仿冒品的衝擊,維護原產地的整體聲譽和所有合規從業者的共同利益,也是從法律上鞏固非遺與特定地域、社羣紐帶關係的重要手段。
┤前行之路├
┤多方協同,構築生態├
解決困局,一定要抓重點,最終需要一套組合拳,構建一個多方協同、服務到位的保護機制。
其一,推動法律政策無縫銜接。國家層面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協調與銜接,可以通過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制定專項行政法規,對非遺創新成果的認定標準、權利主體,特別是個人創新與集體傳統的關係的認定規定,以及適應非遺活態傳承特性的保護機制等,做出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其二,建設基層服務機構。在非遺項目集中、產業活躍的地區,應建立實體化運作的“非遺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中心”。這個中心要成爲提供版權登記、商標諮詢、法律培訓、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一站式”服務的實體平臺。它需要配備既懂非遺又懂知識產權的專業人員,流程要簡化,費用要親民,最好有相關政府提供補貼,真正成爲傳承人身邊信得過、用得上、靠得住的法律顧問。
其三,借力數字技術固證溯源。利用高清影像、3D建模等數字技術,對非遺的代表性作品、核心技藝流程、傳承譜系進行系統化、高精度記錄,建立數字檔案庫。探索運用區塊鏈技術,爲每一件重要的非遺創新作品生成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且帶有時間戳的“數字身份證”。這能爲權利歸屬提供強大的技術證據,極大降低未來的維權舉證成本,同時也可爲發展非遺數字藏品等新業態奠定基礎。
其四,開展精準賦能“授人以漁”。面向傳承人、從業者、非遺工坊負責人,開展常態化、案例化、通俗易懂的知識產權培訓,重點講解怎麼登記版權、怎麼註冊商標、發現被侵權該做什麼等實實在在的問題,提升整個行業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其五,鼓勵跨界合作、陽光共贏。政府、協會、平臺應積極搭建橋樑,促進非遺傳承人與設計師、品牌企業、科技公司的跨界合作。同時,要引導合作雙方通過規範合同,明確新產生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範圍、利益分配模式,確保傳承人的創造性貢獻在市場經濟中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回報,形成“保護激勵創新,創新帶來效益,效益反哺傳承”的良性循環。
非遺,是流動的民族文脈,不是靜止的歷史標本。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絕非將其鎖入保險櫃,而是爲了在新時代的激流中,爲創新者點亮燈塔,讓古老智慧在合乎規則的傳承與碰撞中,迸發出更加璀璨的當代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