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車位≠私人倉庫!業主車位改倉儲索賠,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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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花錢買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是否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肯定有不少人會脫口而出:“那當然。”“我有產權我做主,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上海的李女士在擁有產權的車位上儲物,物業公司讓她移走,她沒移,物業就代爲存放,結果部分物品受潮發黴了。李女士將物業起訴到了法院,物業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合法取得車位產權,是否就可以不受約束隨意使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此案。

產權車位上的儲物櫃被責令改正

李女士購房時,同時購置了一個地下產權車位,標註爲“特種用途”,也就是說,平時可正常停車使用,也可買賣過戶,但受規劃、人防法規約束,戰時需服從政府徵用,不得破壞人防防護結構,不能私自改造車位。

李女士認爲物業擅自挪走儲物櫃侵權

李女士入住後,在車位上放置了一個儲物櫃,用於存放酒類、玩具等物品,儼然成了一個“私人小倉庫”。物業公司收到了有關部門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書記員李雨箐告訴記者:

李雨箐:有關部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對業主在地下車庫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爲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後,物業公司就多次聯繫李女士,要求她自行清理儲物櫃,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只好將儲物櫃暫時移至公司倉庫保管,並告知李女士儘快去領,但她一直沒去。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物業通知業主清理

物業代爲保管受潮發黴

等到李女士想取儲物櫃的物品的時候,發現櫃中部分物品因受潮發黴,她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一萬四千多元。

李雨箐:李女士認爲,地下車位屬於她的私有產權,而非公共區域,物業公司未經許可強行處置她的車位上的物品,且並未妥善保管,嚴重侵犯了她的私有財產權。

李女士列出物品損毀清單

物業公司答辯強調,地下車位使用用途爲停車,他們對車庫整體公共安全以及環境衛生有權進行管理;物業公司曾多次聯繫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櫃子,已經盡到了合理的保管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業主不得擅自改變車位使用性質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新虹橋人民法庭(虹橋商事法庭)法官萬濤主審此案,他強調,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車位,不得擅自改變車位使用性質。

萬濤:原告在地下停車位安裝儲物櫃的行爲,改變了車位的用途,同時儲物櫃存放的酒類、物品、玩偶、玩具、收納箱等,也對整個地下車庫的管理帶來了消防安全隱患。被告多次通過張貼告知單以及微信、電話等方式聯繫原告清理整改,原告均未予以理睬,實屬不當。原告儲物櫃被清理後,被告及時告知原告可至被告處領取相應的物品,但原告怠於至被告處領取,導致儲物櫃內部分物品發生損壞,相應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產權車位難道不是想放什麼就放什麼嗎?隨意處置有何隱患?

萬濤:享有產權,並不等於取得任意處置權。地下車庫的用途原本就是停放車輛,業主在車位上長期擺放固定儲物櫃,實質是將車位變更爲儲物空間,既違反合同的約定,也不符合不動產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法律規定。地下車庫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體規劃進行建造設計,隨意違規處置,將會影響地下車庫的整體使用秩序,帶來消防安全隱患,進而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

法院:保護私有產權 但要劃定行使邊界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新虹橋人民法庭(虹橋商事法庭)庭長黃秉璋強調,法律保護私有產權,但同樣劃定了權利行使邊界:即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黃秉璋: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但權利的邊界止於他人的權利和公共的利益。業主雖對車位享有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但該權利的行使應當以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爲前提。

法官強調,類似於在車位上儲物,爲了自家的“方便”,成了大家的“隱患”的情形,物業公司應當“該出手時就出手”。

黃秉璋:物業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管理需恪守法律規定與合同的約定,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做到權責對等、程序先行、服務與管理並重,積極維護業主共同利益與社區安全底線。業主應樹立規則意識,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唯有人人遵規守紀,才能共同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

來源丨央視新聞

編輯丨蘆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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