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羣聊辱罵全紅嬋,羣主和管理員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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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聞報道,4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與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先後發佈聲明,確認跳水奧運冠軍全紅嬋因長期遭受網絡暴力和惡意攻擊,訓練中心已正式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啓動法律維權程序。

對此,上海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武解讀:法律從不保護以“規則”爲名的惡,普通羣聊中的零星辱罵,或許可辯稱“情緒發泄”或“玩笑過度”。但將針對特定個體的侮辱行爲明文寫入羣規,並設置爲“允許項”,這直接證明了組織者與參與者主觀上具有共同侮辱的故意。

作爲網絡羣組空間的提供者與管理方,羣主及管理員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應制止羣內的違法行爲。然而,他們不僅未履行該義務,反而通過羣規積極組織、縱容侵權行爲,其責任已遠超“不作爲”,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甚至是侮辱罪的組織犯或幫助犯。

若情節嚴重,羣主組織多人公然侮辱他人,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侮辱罪。司法實踐中,網絡羣組內長期、有組織地辱罵特定對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足以達到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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