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裁判甘樹然開文體公司引發合規爭議,李璇:確實有隱患
此前,有博主發現,中超裁判甘樹然在前年全資註冊了一家文體公司,這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媒體人李璇對此表示確實有隱患。
以下爲博主“小武_牛”原文節選
2024年9月中國足協出臺《足球代理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工商信息看,甘樹然100%持股的該公司2024年2月成立,主營體育保障組織,未從事《規定》界定的球員轉會、教練聘用等足球代理業務,目前也無證據顯示其與中超俱樂部、賽事方存在直接業務往來,形式上暫未構成明確違規。但《規定》貫穿始終的“避免利益衝突”核心原則,不僅適用於足球代理人,更應成爲職業裁判的行爲準則——裁判作爲賽事公平的直接守護者,其身份純粹性是聯賽公信力的基礎,而其經營的體育類公司與足球行業存在天然業務關聯可能,極易形成利益鏈條與尋租空間,這與《規定》第九條將“避免利益衝突、防止權力濫用”列爲足協核心監管目標的要求相契合。
同時,《規定》對足球行業從業者的身份邊界作出嚴格界定,明確禁止代理人在足協、俱樂部等機構任職兼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持有足球組織、培訓機構任何權益,本質上是通過身份與利益隔離杜絕權力與商業掛鉤。甘樹然兼具中超主裁、足協裁委會執行祕書、體育公司控股人三重身份,其經營行爲若未按足協要求完成利益衝突申報,未與足球執法、足協管理工作實現業務隔離,即便不涉及足球代理,也會違背《規定》傳遞的“行業從業者商業行爲不得與職業領域產生交集”的監管導向,放大輿論對“人情哨”“選擇性執法”的質疑,損耗聯賽公信力。
此事的核心並非裁判能否合法經商,而是其商業行爲必須讓渡於職業中立性:一方面,甘樹然應按足協規則,主動完整申報公司經營細節,接受獨立審查,確保公司與中超、中甲、地方足協及相關俱樂部、賽事方實現完全的業務與物理隔離;另一方面,足協也應參照《規定》的監管邏輯,完善職業裁判商業行爲管理細則,明確申報、隔離、披露要求,將利益衝突風險扼殺在源頭。
(原文完)
媒體人李璇對此表示:“這個事兒中足聯和中國足協確實可以關注一下,確實有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