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印發糾紛調解新規,這些情況可受理
2月24日,中國足球協會印發《中國足球協會糾紛解決委員會工作規則》。
截圖自中國足協官網
規則中提到, 中國足球協會糾紛解決委員會是中國足球協會處理足球行業內部糾紛的機構,受理下列案件:
(一)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及其他有權作出紀律處罰決定的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且允許向糾紛解決委員會申請糾紛解決的;
(二)會員協會、俱樂部、球員、教練員、官員、比賽官員、足球代理人等關於註冊轉會、工作合同、培訓協議、代理合同、參賽資格等屬於足球行業管理範疇的爭議;
(三)糾紛解決委員會認爲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爭議雙方雖約定由糾紛解決委員會管轄,但不屬於上述管轄範圍的,糾紛解決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必須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案件,糾紛解決委員會不予受理。
此外,新規還提到,糾紛解決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於下列期限作出決定:
(一)對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糾紛解決的案件,應當於糾紛解決程序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
(二)其他案件應當於糾紛解決程序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 但鑑定、公告、公證、送達、通知、調解、中止等期間,不計入糾紛解決審理期限。
來源:中國足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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