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王小平姻親的用戶發文伸冤:這是沒找到一元錢受賄款的受賄案
北京時間12月25日,網名爲“不平靜的深圳灣”的微博用戶發文爲王小平伸冤,此前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原主任王小平二審維持原判,此前一審他被判十年半。
這名用戶寫道:
爲王小平喊冤
王小平受賄案二審判了,荊州中院拒絕了王小平律師關於二審開庭的申請,在被告、及其律師都未到場的情況下直接一紙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理論上告一段落了。
這是一個從裏到外,徹頭徹尾的冤案、錯案、假案!
冷眼旁觀王小平案,你會發現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在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中,荊州監委與松滋法院濫用職權,不惜觸犯《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關於權力邊界、審判獨立、證據裁判的三條高壓線。松滋法院公開審理王小平受賄案庭審過程中,公訴方(松滋檢察院)製作了精美絕倫的ppt,盡其所能極其詳盡地向法庭指控被告王小平斂收645萬受賄款過程;王小平本人及其聘請的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松滋法院宣佈休庭,擇期宣判;但是在一審宣判前,注意,公開審理後,宣判前,荊州監委以公函形式直接通知松滋法院(就是荊州監委直接給松滋法院發送公函)要求“增加證據”,把公函內容作爲一審判決證據;之後一審宣判書裏,赫然出現了形成證據的荊州監委“通知意見”,松滋法院把荊州監委後加進來的“通知意見”直接列爲定案證據,等於把程序正義的最後一塊遮羞布徹底撕掉了。六個月,180天的時間,有荊州監委的《起訴意見書》,而且完成了萬衆矚目的公開審理,在案件正式宣判之前,荊州監委還是感覺其提供的證據不完美,利用法律允許之外的方法在宣判之前直接給松滋法院“塞進證據”!
“程序正義”,真的存在嗎?王小平受賄案處理的程序是這樣的:
1、荊州監委(副廳級)負責留置王小平,時長六個月;
2、然後移交荊州地區下轄松滋市(縣級市)檢察院(副縣級)提起公訴,荊州地區下轄松滋市法院(副縣級)審理,判決;
3、若王小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法院則法定爲荊州中院(副廳級);在現行體制下,上述必定被駁回,別忘記了統管荊州地區及各縣公檢法的是荊州政法委。所以,荊州監委留置的國家公職人員,在解除留置時最好的出路是不移交檢察院,離開荊州地區處理。王小平在留置期間,爲了逼他“認罪認罰”,來自北京的處長、來自武漢的處長找他談話時,都承諾“認罪認罰”,則不移交檢察院,離開荊州甚至湖北處理後續,通常類似的欺騙,都不被認爲是“逼供信”的一部分!王小平的家人被傳喚到荊州監委指定地點,向其出示“王小平親筆信”,要求其籌集資金積極退贓退賠,金額是800萬!通常類似的威脅家人的行爲也不被認爲是“逼供信”的一部分。哪裏有程序正義?
與此同時,個人認爲王小平案可能創立了李鐵、陳戌源足協反腐案的若干個唯一:
1、唯一沒有找到一元錢受賄款的受賄案;
2、唯一被告王小平在公開審理時痛斥公訴方;
3、唯一在一審宣判時大鬧法庭,踢翻了被告前的桌子;
4、唯一受賄金額從最早的“起訴意見書”裏800餘萬,幾經縮減到545萬;
5、唯一交代了“組織上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信息”沒有受到刑期減免優待;
6、唯一所有的收受賄款都是現金,所有的收受賄過程沒有旁證,都是“一對一”犯罪;
7、可能也是唯一,在一審公開審理後,公訴方盡其所能描述了被告王小平斂收645萬受賄款過程,但是在一審宣判前,荊州監委以公函形式直接通知松滋法院要求“增加證據”,把公函內容作爲一審判決證據;
8、唯一的基層法院直接引用了上級監委違法證據寫入判決書……
但是估計不是唯一的,即沒有留置機關荊州監委不提供任何同期同步錄音錄像,法院直接宣判的!
荊州監委,愧對組織!松滋法院,愧對人民!荊州中院,碌碌無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