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制度空白!學校教練員也可以評上國家級教練

來源: 更新:

日前,省體育局、省人力社保廳印發《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試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背景

2022年起,我省出臺《浙江省大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開始在學校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今年年初,國家體育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出臺《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提出可以在學校設立專職教練員崗位。因此,急需進一步健全職稱體系,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加強我省體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質量和水平。


現狀

目前,在校的體育教練員理論上也可以通過體育老師的晉升體系評定職稱,但由於日常教學內容不同,側重不同,實際操作上體育教練員想要評定體育教師職稱存在較大難度

資料圖

柯橋區華舍中學相關負責人表示,有了新的《評價標準》(試行),體育教練員和體育老師走的“路徑”可以不一樣。體育教練員評職稱是往教練編制走的,比如說省隊退役、高水平的運動員退役的,主要是訓練一些頂尖的苗子,發掘一些好苗子,然後參加比賽。而體育老師教學是學生一週三節的體育課,包括一個大課間,然後體育課後服務,帶學生參加陽光系列賽。


突破

《評價標準(試行)》分爲9個章節共計31條。包括制定標準的依據、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格條件、破格晉升條件、評審組織方法及權限及附則

省體育局人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評價標準》(試行)遵循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學校體育的特點,結合當今體育發展,尤其是青少年體育發展現狀,填補了我省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標準的空白。“該政策有效解決了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的通道,體現職稱評價在人才培養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同時,注重不同層次學校體育教練員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的接軌,平衡好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學校體育教師之間的標準。


亮點

突出分類評價。按照學校體育教練員的職業屬性,根據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職責的不同側重點,制定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標準;着重考察學校體育教練員在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訓練,傳授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承擔學校運動隊訓練管理、開展運動訓練、參加體育競賽、選拔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高水平運動員;指導組織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校園體育社團活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等方面做出的貢獻和支撐作用。

更注重科學性、可量化和可行性。省體育局人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比如說,在專業能力方面,參考學校體育老師職稱評價標準的相關內容;工作業績方面,則參考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中的業績條件。將運動成績、運動員技術等級、人才輸送和註冊人數等條件作爲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業績之一,體現了業績條件的全面和多維度。”


體壇報記者:陳素琴

相關推薦
請使用下列任何一種瀏覽器瀏覽以達至最佳的用戶體驗: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Microsoft Edge 或 Safari。為避免使用網頁時發生問題,請確保你的網頁瀏覽器已更新至最新版本。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