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網安局公佈2起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典型案例
公安網安部門持續推進“淨網—2026”專項行動,聚焦網絡黑灰產打擊和信息安全保護、數據安全保護等方面,大力開展互聯網生態治理,堅決維護網絡空間清朗有序。今日,公佈2起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典型案例。
01
江蘇公安機關偵辦的盧某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
江蘇鹽城公安網安部門查明,轄區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未履行身份信息覈驗義務的情況下對外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司受到處罰後,仍未按要求進行及時整改,致使多人被騙,且導致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
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公安機關網安部門依法開展立案偵查。後經法院審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斌因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02
河南公安機關偵辦的張某東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
河南三門峽公安網安部門查明,轄區某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詐騙團伙僱傭多次發佈違法有害信息。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司受到處罰後,仍未按要求進行及時整改,致使人民羣衆財產被騙,情節嚴重。
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公安機關網安部門依法開展立案偵查。後經法院審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東因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公安機關告誡互聯網服務提供者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法律責任不容推卸。各互聯網運營單位要切實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責任與義務,會同監管部門共管共治,營造風清氣正的互聯網生態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爲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規定: 網絡運營者爲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四十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